吉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吉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吉林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用电话的管理,促进公用电话事业的发展,满足和方便公众通信联络的需要,根据《吉林省通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电话是指设置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以及农村乡镇、村屯、公路沿线等地,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并收取通信费用的电话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用电话的设置、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公用电话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邮电局(电信局)受省邮电管理局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建设、土地管理、物价、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与各级邮电部门共同做好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用电话的设置
第五条 各级邮电部门负责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公用电话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公用电话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密疏结合,讲求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七条 各邮电营业场所均应当设置满足公众需求的公用电话。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公用电话。
农村乡镇、村屯、公路沿线等地根据需要设置公用电话。
第八条 安装公用电话设施需占用(挖掘)道路、使用土地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九条 公用电话的线路、号码、计费显示器和公用电话亭等设施,由邮电部门统一提供。承办者应当按规定项目交付费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设置公用电话的,应当向当地邮电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邮电部门接到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公用电话的申请后,经审核,批准设置公用电话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负责装机通话,发给《公用电话承办证》;未批准设置公用电话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公用电话承办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公用电话营业活动。
第十二条 《公用电话承办证》每2年复查一次。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要求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40日前向邮电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终止营业。
第三章 公用电话的经营
第十三条 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须在邮电部门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市内电话、来话传呼、国内国际长途电话、传真等。
第十四条 公用电话亭(点)应当按邮电部门规定的营业日、营业时间对外营业。邮电营业所、商店、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旅游点、宾馆、饭店、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公用电话营业时间应当与其工作时间相一致。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公用电话的营业时间在不低于8小时的情况下由各地邮电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公用电话亭(点)应当悬挂公用电话标志牌;张贴电话资费表、长途区号表、公布营业时间及经办业务种类;备有电话号码簿;使用邮电部门统一印制的电话费收据;计费显示器要面向公众。
第十六条 公用电话通话费、传呼费、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邮电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各项收费规定及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公众使用公用电话一经接通答话,应当交纳通话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交通话费:
(一)通话期间因机线障碍使正常通话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拨打火警(119)、匪警(110)、交通报警(122)、障碍申告(112)、急救(120)等邮电部门规定的免费电话的。
第十九条 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邮电部门规定日期结算费用。
第四章 公用电话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用电话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及公用电话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经邮电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用电话线路上搭接电话机、传真机或者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第二十二条 未经邮电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搬移公用电话设施。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拆迁公用电话亭时,应当事先报告邮电部门,并依法就迁移地点、补偿标准等事项签订拆迁协议。
第二十三条 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公用电话设施,发现有损坏情况,应当及时通知邮电部门。
设置在户外的电话亭使用者应当保持其整洁完好,电话亭不准改为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公用电话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未经邮电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公用电话通信。
第二十五条 邮电部门接到公用电话报修,应当立即查修,不得推诿和拖延,因线路重大障碍等原因迟延修复的,应当向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
第五章 公用电话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邮电部门要加强对公用电话的管理,适时调整公用电话网点,并对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规章制度、收费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邮电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无行政执法证件的,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众对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拒绝使用或者有意刁难等行为,可向当地邮电部门举报。
各级邮电部门对公众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情况在7日内复告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公用电话承办证》擅自开办公用电话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终止营业的,责令其限期恢复营业;逾期未恢复营业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三)擅自在公用电话通信线路上搭接电话机、传真机或者其他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其拆除,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擅自搬移、污损或者毁坏公用电话设施、以及中断公用电话通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拒绝邮电部门的监督检查,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承办公用电话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干扰、妨碍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部管医院: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司春峰,陈 虎
联系电话:010-68792607,68792731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中央巡视工作的要求,贯彻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目的
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大型公立医院在坚持公益性,维护人民健康权益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增强医院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等方面的情况、做法和经验,督促和帮助医院改进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倾听广大医务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改进医院工作。
二、巡查重点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
1.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2.参加国家、省、市及所在辖区的医疗紧急救治体系,接受政府指令完成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任务。承担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协作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提高对口支援县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开展义诊、医疗服务下乡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社会活动。
3. 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4.开展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控制等工作。
5.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报告制度。
6. 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的临床教学任务。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提高诊疗水平。
7.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研究成果。
(二)医院建设与发展。
1. 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2. 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作风建设。
3. 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加强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
4. 建立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5. 落实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6.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7.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8. 健全医院组织结构,完善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9. 积极探索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0. 明确管理职责与决策执行机制,实行管理问责制。
11.加强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12. 医院建设与发展的亮点和新举措。
(三)医疗服务。
1. 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2. 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3. 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及平均住院日。
4. 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保护患者隐私。
5. 建立医患沟通制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6. 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医疗投诉并改进工作。
(四)医院安全。
1. 医院依法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
2. 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3.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4. 加强医疗临床技术管理,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 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
6. 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7.加强医院后勤保障管理,做好消防、保卫以及水、电、气、暖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8.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9.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合理用药监测,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五)经济管理。
1.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2. 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在医院财务部门之外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3. 建立健全医院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
4. 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并有效实施。
5. 建立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6.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管理工作。
7. 严格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8. 建立大型设备购置、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效益评估制度并有效实施。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9. 对医院经济运营绩效进行初步评价。
(六)行业作风建设。
1. 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 定期考核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
3. 落实医师执业考核制度和医德医风考评制度。
4.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开展医务人员法制纪律教育、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
5.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6. 推进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7. 创造良好的职工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与条件。
8. 医院管理和服务中的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9. 医院职工对医院管理工作的评价与满意度。
10. 社会对医院服务及质量的评价与满意度。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2010年6月)。
安排部署。卫生部印发通知和工作方案,对大型医院巡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力争3-4年内对大型医院巡查一遍。
制订方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本辖区巡查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卫生部医管司。
(二)组织实施(2010年7月—12月)。
宣传发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部署辖区内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贯彻落实。医院对照本方案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自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大型医院巡查。原则上每家医院巡查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巡查督导(2010年9月—12月)。
卫生部根据本方案开展部属部管医院和其他大型医院的巡查工作,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交流(2011年1月)。
召开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大型医院巡查情况,总结巡查工作经验,完善大型医院巡查制度,研讨2011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思路和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强化卫生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制度的积极探索,是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大举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巡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部署,认真落实。
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是对医院加强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要健全领导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医院要重视内涵建设,从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培训、教育、检查相结合,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加强大型医院巡查的制度化建设,建立长效常态机制,进一步确定和完善巡查工作的内容、形式,规范巡查工作程序。加强巡查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探索科学巡查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巡查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