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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时间:2024-07-23 00:3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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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化工部


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规定

1988年9月10日,化工部

编制说明和原则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多方案比较,从而对拟建工程项目是否应该建设以及如何建设作出论证和评价,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分审查批准后,一般应起到如下的作用。
1.作为平衡国民经济建设计划,确定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2.作为筹措资金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
3.作为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签订协作条件的意向书的依据。
4.作为编制新技术、新设备研制计划的依据。
5.作为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依据。
6.作为从国外引进技术、引进设备,与国外厂商询价和谈判的依据。
三.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具备以下基础资料。
1.经储委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
2.选矿试验资料。一般情况下,对组分简单、易选或加工经验成熟的矿石,须具有实验室流程试验或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资料;新类型矿床或组分复杂难选矿石,需有经过审查批准的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或半工业试验资料,新矿种还应具有加工利用的资料。
3.主要工业场地的工程地质初评资料。
4.供水水源资料。
5.矿区地形图(1:1000~1:5000)。
6.矿区周围区域地形图(1:10000)。
7.当地的气象资料。
8.地震烈度资料。
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研究落实外部建设条件。对于水、电供应,交通运输,原料、燃料等条件必要时应取得意向性协议。
五.按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文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所提出投资估算的精确度,要控制在“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的幅度内。
六.为保证可行性研究的质量,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主要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必须安排的足够的工作周期,凡条件困难,生产工艺复杂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大型工程项目,9至12个月提交报告;条件简单、工艺成熟的项目,6至9个月提交报告。
七.本规定是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并根据1982年化学业部(82)化矿字第1368号文发布的《化学矿山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进行补充修改而成的,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2年发布的《暂行规定》同时为止。
八.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方案应进行两个以上同等深度的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内容要完整, 文字要简练,文件要齐全。并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负责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九.本规定各章节的内容,不作为各设计、咨询单位内部专业分工的依据,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习惯进行专业分工。
十.本规定所列各章,只反映可行性研究阶段各专业本身的内容和深度,不作为不同性质建设项目的章、节划分依据。各设计、咨询单位应根椐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和不同要求,作必要的调整和增删。
十一.本规定只适用于大、中型化学矿山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于援外、合作、合资经营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改建、扩建、续建项目和小型项目,以及其他单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本规定酌情调整。特殊开采方法的矿山,其章节内容、深度,可参照本规定迁定增减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概述
一.简述矿区交通位置、隶属关系、项目性质和区域经济地理概况。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上级或委托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
三.可行性研究依据的主要基础资料
1.批准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和地下水资源勘探报告。
2.必要的采、选试验报告以及鉴定意见书,必要的加工利用试验资料。
3.工程地质初评资料。
4.气象、地震资料与地形图。
四.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及工作过程。
附:矿区交通位置图
第二节 矿区建设条件
一.矿区的资源条件。
二.矿区的外部建设条件和协作配合条件---包括水、电供应,交通运输,原料及燃料供应,建筑材料来源及其他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第三节 建设方案
一.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二.厂址及开拓运输方案。
三.主要工艺方案,公用辅助设施方案,主要设备及建设工程量。
四.外部运输方案。
五.建设工程进度。
第四节 经济效果
一.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偿付方式。
二.企业经济效益及国民经济评价。
三.综合评价。
第五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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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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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批准的矿石储量及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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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石地质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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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万t ┃ ┃其中B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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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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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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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矿石品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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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 ┃ ┃在备注栏内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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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 ┃ ┃ 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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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开采范围内矿石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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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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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石储量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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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万t ┃ ┃其中B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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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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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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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矿石品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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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 B+C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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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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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D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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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采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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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出矿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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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数量 ┃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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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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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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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C+D级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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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模 每年 ┃ t ┃实物量┃ 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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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 ┃ t ┃实物量┃ 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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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拓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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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矿方法及比重(地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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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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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场昼夜生产能力(地下)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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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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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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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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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时出矿采场数(地下)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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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采掘比 (地下) ┃ m/万t ┃ ┃ 自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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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下降速度 ┃ m/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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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时工作的中段数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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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采矿贫化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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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采矿损失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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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出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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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二)级矿量保有期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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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拓矿量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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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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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准矿量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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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采矿量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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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建开拓工程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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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建副产矿石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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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建时间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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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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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投产至达产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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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产持续生产年限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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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增加以下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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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露天境界内矿岩总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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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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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矿石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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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石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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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露天境界内矿石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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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计规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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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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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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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离量 ┃ 万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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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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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剥总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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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年最大采矿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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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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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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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年最大剥离量 ┃ 万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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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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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剥采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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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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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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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剥采比 ┃ m3/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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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平均下降速度 ┃ m/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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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选 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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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选矿厂处理能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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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年 ┃ 万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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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量 ┃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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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 日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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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选矿工艺流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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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选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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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精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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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尾矿品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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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选矿回收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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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选矿比 ┃t原矿/t精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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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精矿产出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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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精矿含水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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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精矿年产量 ┃ 万t ┃ ┃按干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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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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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采选总回收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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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年排出尾矿量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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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尾矿库有效容积 ┃ 万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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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供 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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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电设备装机总容量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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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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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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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用电设备工作容量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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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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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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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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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电计算负荷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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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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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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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总降压变电所容量 ┃ kV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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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年用电量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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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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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万kW·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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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用电指标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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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采矿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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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kW·h/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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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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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供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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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总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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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生产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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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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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新水 ┃ m3/日 ┃ ┃
━━╋━━━━━━━━━━━━━━━━━╋━━━━━━╋━━━╋━━━━━━━
┃ 回水 ┃ m3/日 ┃ ┃
━━╋━━━━━━━━━━━━━━━━━╋━━━━━━╋━━━╋━━━━━━━
2 ┃ 采矿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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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新水 ┃ m3/日 ┃ ┃
━━╋━━━━━━━━━━━━━━━━━╋━━━━━━╋━━━╋━━━━━━━
┃ 回水 ┃ m3/日 ┃ ┃
━━╋━━━━━━━━━━━━━━━━━╋━━━━━━╋━━━╋━━━━━━━
3 ┃ 选矿生产用水量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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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其中: 新水 ┃ m3/日 ┃ ┃
━━╋━━━━━━━━━━━━━━━━━╋━━━━━━╋━━━╋━━━━━━━
┃ 回水 ┃ m3/日 ┃ ┃
━━╋━━━━━━━━━━━━━━━━━╋━━━━━━╋━━━╋━━━━━━━
4 ┃ 单位用水指标 ┃ m3/t ┃ ┃
━━╋━━━━━━━━━━━━━━━━━╋━━━━━━╋━━━╋━━━━━━━
七 ┃全矿设备总重量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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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采矿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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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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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辅助设施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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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外部运输及总平面布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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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部运输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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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运输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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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其中: 运出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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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入量 ┃ 万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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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占地总面积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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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工业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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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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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工程 ┃ 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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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地利用系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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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工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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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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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工业及民用建筑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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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其中: 工业建筑面积 ┃ m2 ┃ ┃
━━╋━━━━━━━━━━━━━━━━━╋━━━━━━╋━━━╋━━━━━━━
┃ 民用建筑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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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环境保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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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废排放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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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废渣 ┃ m3/日 ┃ ┃
━━╋━━━━━━━━━━━━━━━━━╋━━━━━━╋━━━╋━━━━━━━
┃ 废水 ┃ m3/日 ┃ ┃
━━╋━━━━━━━━━━━━━━━━━╋━━━━━━╋━━━╋━━━━━━━
┃ 废气 ┃ m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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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处理后达到的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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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建三材用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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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钢 材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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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2 ┃ 木 材 ┃ m3 ┃ ┃
━━╋━━━━━━━━━━━━━━━━━╋━━━━━━╋━━━╋━━━━━━━
3 ┃ 水 泥 ┃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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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作制度及劳动生产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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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矿山工作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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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 ┃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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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 ┃ 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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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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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生产人员 ┃ 人 ┃ ┃
━━╋━━━━━━━━━━━━━━━━━╋━━━━━━╋━━━╋━━━━━━━
┃ 非生产人员 ┃ 人 ┃ ┃
━━╋━━━━━━━━━━━━━━━━━╋━━━━━━╋━━━╋━━━━━━━
3 ┃ 劳动生产率 ┃ ┃ ┃
━━┻━━━━━━━━━━━━━━━━━┻━━━━━━┻━━━┻━━━━━━━
━━┳━━━━━━━━━━━━━━━━━┳━━━━━━┳━━━┳━━━━━━━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
┃ 企业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
┃ 生产工人 ┃ t/人·日 ┃ ┃
━━╋━━━━━━━━━━━━━━━━━╋━━━━━━╋━━━╋━━━━━━━
┃ 采矿场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
┃ 直接生产工人 ┃ t/人·日 ┃ ┃
━━╋━━━━━━━━━━━━━━━━━╋━━━━━━╋━━━╋━━━━━━━
┃ 选矿厂 全员平均 ┃ t/人·日 ┃ ┃
━━╋━━━━━━━━━━━━━━━━━╋━━━━━━╋━━━╋━━━━━━━
┃ 直接生产工人 ┃ t/人·日 ┃ ┃
━━╋━━━━━━━━━━━━━━━━━╋━━━━━━╋━━━╋━━━━━━━
十三┃总投资 ┃ ┃ ┃
━━╋━━━━━━━━━━━━━━━━━╋━━━━━━╋━━━╋━━━━━━━
1 ┃ 基建投资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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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采矿 ┃ 万元 ┃ ┃
━━╋━━━━━━━━━━━━━━━━━╋━━━━━━╋━━━╋━━━━━━━
┃ 选矿 ┃ 万元 ┃ ┃
━━┻━━━━━━━━━━━━━━━━━┻━━━━━━┻━━━┻━━━━━━━
━━┳━━━━━━━━━━━━━━━━━┳━━━━━━┳━━━┳━━━━━━━
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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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工程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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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福利设施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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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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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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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投资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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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单位矿石投资指标 ┃ 元/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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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采矿 ┃ 元/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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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矿 ┃ 元/t.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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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定额流动资金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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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吨原矿所需定额流动资金 ┃ 元/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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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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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生产成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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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达产年总成本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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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吨矿石工厂成本 ┃ 元/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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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精矿工厂成本 ┃ 元/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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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采矿车间成本 ┃ 元/t ┃ ┃
━━╋━━━━━━━━━━━━━━━━━╋━━━━━━╋━━━╋━━━━━━━
┃ 选矿加工成本 ┃ 元/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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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国发28号《通知》)的规定,现就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的规定,已由国家经贸委和煤炭工业局组织随煤炭企业下放一并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总体接收计划,作出统一安排。

二、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有关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政策性问题,按国发28号《通知》规定执行。
三、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做好煤炭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各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9月份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1998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医疗小组三人)赴中非,在班吉友谊医院和总统府诊疗所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改善中非人民的健康水平。双方医务人员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医疗水平。
  医疗小组的任务是为总统及其家属,以及政府高级官员进行医疗服务。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如下:
  内科二人 外 科三人 妇产科二人
  眼科二人 针 灸一人 麻醉二人
  放射一人 药 剂一人 检验一人
  手术护士二人 厨师一人 翻译一人
  医疗小组人员组成:
  内科一人 针灸一人 翻译一人
  共计:二十二人
  上述人员包括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抵达班吉并已在友谊医院工作的六名医生。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其他人员将分期分批派出。

  第四条 中方每年向中非方赠送价值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含运保费),用于中非人民的医疗卫生事业,由中国医疗队管理和使用。中方提供的上述药品、器械和医疗队人员的生活物资由中方负担运费、保险费。中非方负责及时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非和中国之间的国际旅费及其在中非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床上用品费。
  中非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床、冰柜、冰箱、电风扇、煤气灶和空调机)、生活用水、电、办公用品、交通车辆(包括燃料、维修、司机)和看门人。上述各项费用由中非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方同意对中方向中非方每年无偿提供的药、械,医疗队需要的从中国订购的食品和床上用品及在当地采购的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免收捐税,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方现行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二年,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日止。如中非方届时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非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     中非共和国计划、统计和
  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国际合作国务秘书代表
                  中非共和国预算和债务
                  管 理 国 务 秘 书
     曲阜君            路易·帕贝尼阿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