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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6-21 13:2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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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7〕30号《关于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的。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二、虽然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你省检察机关的立案数额标准不同于法院判刑的标准,但法院不宜以此为理由拒绝收案。法院是否收案以及如何判处,要根据具体案情,认真研究,慎重决定。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的请示报告 陕高法研〔1987〕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3月24日(86)高检发(二)字第4号通知附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对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即可立案。据了解,检察机关按上述立案标准提起公诉的案件,有的法院按照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对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有的法院则认为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不应作为判处刑罚的依据,因而拒绝受理案件。经我们研究认为,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和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不宜把检察机关的立案标准作为判处刑罚的依据。但目前对这两类犯罪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判处案件遇到实际困难。我们意见,请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能否对这两类犯罪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作出规定,以便判处案件时有所遵循。请予研究答复。
1987年8月7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政发〔2009〕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常州市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09年重点对6个道口进行绿化提升,即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和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道口提升工程改造总面积约为299.1公顷,概算总投入839.8万元。通过绿化提升、环境提升和管理提升,使道口真正实现“空间大起来、道口绿起来、灯光亮起来、景观美起来”的目标。
  二、责任主体
  金坛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溧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武进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匝道外和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戚墅堰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
  新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匝道外和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匝道外绿化提升工程。因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影响的薛家道口匝道外、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匝道外绿化,应根据京沪高速铁路施工进度及时按原有绿化设计组织恢复。
  市交通局负责实施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和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六个道口匝道内绿化提升工程。因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影响的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薛家道口匝道内绿化,应根据京沪高速铁路施工进度及时按原有绿化设计组织恢复。
  三、工程内容
  2009年道口绿化提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绿化提升,要求地形整理到位,疏理水系确保能排能灌;补植增绿,保证充足的绿量;调整品种结构,丰富层次和季相变化,突现景观风貌。二是环境提升,要求清理各类垃圾杂物;调整广告牌的设置和内容;拆除有碍观瞻的破旧建筑,确保环境整洁。三是管理提升,道口绿化责任单位要建立绿化管护机制,制订行之有效的养护方案,落实好养护队伍和养护资金,有严格的养护考核制度,督促养护单位做好日常绿化养护工作,不断提升养护管理水平。六个道口需要重点提升的内容分别是:
  (一)沪宁高速公路常州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19公顷,概算投资60万元。种植乔木250株,灌木200株,地被植物2900平方米。拆除广告牌1块,整治广告牌4块,覆土2500立方米,排设涵管15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46.9公顷,概算投资84万元。建防撞护栏200米,隔离栅栏200米,种植乔木470株,灌木540株,地被植物1600平方米。
  (二)沪宁高速公路薛家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33.7公顷,概算投资131.8万元。整治广告牌3块;建防撞护栏600米,铺设侧石600米,补种乔木1100株、灌木1500株、地被植物3810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17.7公顷,概算投资84万元。清理建筑垃圾,开掘硬质路基50平方米,覆土5000立方米,补种乔木2800株、地被植物90平方米。拆迁面积2637平方米。
  (三)宁杭高速公路溧阳南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19.7公顷,概算投资109万元。整治广告牌4个;建防撞护栏400米;补种乔木2500株、灌木510株、地被植物580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8.4公顷,概算投资6万元。补种乔木400株。
  (四)沿江高速公路戚墅堰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20.1公顷,概算投资73万元。整治广告牌5块,补种乔木1637株、灌木5243株、地被植物1350平方米。
  匝道外武进段:绿化提升面积44公顷,概算投资44万元。拆除1个高架菜棚,铺设侧石1300米,补种乔木816株,灌木3314株,地被植物11755平方米。
  匝道外戚墅堰段:绿化提升面积3.7公顷,概算投资10万元。补种乔木124株、地被植物2401平方米。
  (五)沿江高速公路常州南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27.3公顷,概算投资76万元。整治广告牌5块,补种乔木1730株,灌木4772株,地被植物2013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22.8公顷,概算投资60万元。补种乔木512株、灌木2780株、地被植物5162平方米。
  (六)宁常高速公路金坛道口
  匝道内:绿化提升面积10.7公顷,概算投资28万元。拆除违章建筑15平方米,整治广告牌3块,建防撞护栏30米,补种乔木603株,灌木1394株,地被植物1477平方米。
  匝道外:绿化提升面积25公顷,概算投资74万元。整治广告牌1个,硬化路面20平方米,铺设排水暗管150米,铺设侧石1900米,补种乔木1300株,灌木2728株,地被植物2161平方米。
  四、工程管理
  在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行工程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节省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我市《关于加快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的意见》(常发〔2005〕31号)文件精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统一验收”的要求,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继续统筹安排、组织实施上述六个道口绿化提升工程,有关辖市、区和市交通局应根据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负责提升工程建设前期数据调查、招投标管理、项目推进、现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工程管理具体实行“五项制度”:
  一是实行规划设计制度。规划设计由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
  二是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招投标由有关辖市、区和市交通局负责实施,全面引进竞争机制,投标单位须具有省林业局或城建园林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资质。工程招投标之前,招投标方案必须报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确认。
  三是实行监管制度。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同时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全程监管,严把施工质量关。
  四是实行督查制度。六个道口绿化提升工程列入城乡绿化八大工程督查项目。市委督查组组长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落实。
  五是实行考核验收制度。工程竣工结束后,由监理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由有关辖市、区和市交通局组织自查和竣工验收,上报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市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绿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标准组织验收工作。
  五、工程进度
  2009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规划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4月—6月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9月进行检查验收。

印发《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富余职工、放假职工的管理,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深化企业内部改革,促进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再就业,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富余职工是指按照企业科学定编定员,从生产岗位或工作岗位撤离下来的超编人员和因调整产业结构、经营规模而不需要的人员。
企业放假职工是指因企业开工不足而闲置在社会上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内资合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下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负责本单位富余职工、放假职工的管理工作,并按国家规定保护其合法权益。城区街道办事处协助企业做好企业富余职工、放假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指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对本企业的富余职工、放假职工及内部劳动力市场实施管理。
第六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1—6级因工伤残人员和职业病人员列入富余职工、放假职工范围。
第七条 企业应对本单位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进行就业意识和择业观念的教育,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促进富余职工、放假职工尽快得到安置。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对本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进行调剂和安置。企业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应同本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力市场衔接,企业主管部门或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劳动力市场应同市、县(区)劳动力市场衔接。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市直企业劳动
力市场同市级劳动力市场衔接,县(区)企业同县(区)劳动力市场衔接。
第九条 企业招用职工时,应首先安排本企业及行业内调剂的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无法满足生产岗位需要时,再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条 企业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不断拓宽安置渠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多种形式安置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及时掌握本企业富余职工、放假职工的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放假职工的管理工作。企业放假职工应持企业签发的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放假职工证明》,在一周内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为本企业放假职工交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个人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予以交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放假职工,企业不再为其负担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最低生活费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与之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承担:
(一)与其他用人主体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二)已从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因生产需要等原因招回而拒不返回企业工作或参加技术培训的;
(四)职工自愿申请放假的(不含女职工哺乳期间执行休假制度的);
(五)经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或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两次推荐就业而不去的。
第十五条 企业富余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应按规定向企业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放假职工在接到企业招回工作或参加培训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企业报到,服从企业分配或参加培训。放假职工在接到企业招回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仍不返回企业报到,可按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予以除名,也可视为该职工与企业自行解
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企业富余职工、放假职工经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或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两次调剂安置到力所能及岗位而拒不服从安排的,视为与企业自行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富余职工、放假职工,按照社会劳动力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富余职工、放假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可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企业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安置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解除劳动关系的富余职工、放假职工的档案,由原企业负责移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中央、省、市属企业移送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县(区)属企业移送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同时将人员名单送本人户口所在街道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