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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2 16:08: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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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8号


  《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1989]第23号)同时废止。

                            
省长 钮茂生
                           
2002年10月1日


        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下列设施的保护:
  (一)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调配系统、塔桅(杆)、地网、拉线、卫星发射天线、天线场地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空中架设和地下埋设的多芯电缆、同轴电缆、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网络机务站、卫星上行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采访、编辑、录制、存储、播放、转播广播电视节目等专用技术设备;
  (五)广播电视专用车辆,包括转播车、移动卫星上行车、采访车、录音(像)车、监测车、工程车、发电车及其附属设备等;
  (六)其他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专用的供电、供水、消防、避雷、通讯设施和道路、围墙(网)、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划定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五条 禁止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距广播电视发射天线周围五百米范围内建设高度超过天线发射部分的高大建筑;
  (二)利用广播发射台发射的高频辐射能量或有线传输的低频电能照明;
  (三)在卫星发射、接收天线前方(有能力指向东经五十九度到一百四十七度之间地球轨道方向)五十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前方五十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超过仰角五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微波电路第一菲涅尔区范围内设置影响电波正常传送的障碍物,在距微波电路收发天线中心连线三十米范围内建设干扰、妨碍信号传输的建筑物;
  (五)在广播电视节目录音(像)室、播放室周围一百五十米范围内制造无污染防治措施的一百分贝以上的噪声;
  (六)破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技术设备及附属设备;
  (七)在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卫星上行站和微波站的地网、地线周围三十米范围内取土、采石;
  (八)向架设在空中的有线传输线路投掷物品、射击;
  (九)在广播电视台(站)专用道路上设置障碍物、堵塞泄水沟涵,在路基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第六条 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第七条 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给予补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确需调整、移动、拆除广播电视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建筑施工中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单位和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广播电视管理单位报告,并派专人看管事故现场。广播电视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履行职责。


  第十条 对广播电视台(站)或者其天线、地网、地线、道路等占用的土地或者山头的产权、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广播电视台(站)及传输网络布局报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前,应当征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商人字[2003]第 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省市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工作中,就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进行了试点,探索和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了认真落实《2001年—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大幅度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党的十六大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努力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切实承担起市场监管执法的繁重任务,“把好市场主体的入门关,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做好市场秩序和坚强卫士”,关键在于不断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几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转变职能,体制和机构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市场监管模式和执法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干部队伍和基层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特别基层一线执法队伍的文化素质、知识结构和执法监管水平,都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存在差距。在新形势下,必须狠抓基层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优化队伍结构,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
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逐步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工作,要从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需要,以培养基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与能力为重点,大力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通过考试、考核进行资格认定,合格者持证上岗,依法履行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责,这是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使干部学有所用、学有实效,熟练掌握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措施。经过岗位培训和资格认定,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监管执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统筹规划,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全面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奠定基础
扩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培训、考试、认定工作,其培训内容、考试认定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范围内应该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工商所组织实施,其他地方可以选择部分地市在工商所中进行试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在进一步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
扩大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形势、职能和任务对干部尤其是工商所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各地在进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认定中,可以采取普遍轮训的方法,以考促学,逐步提高,不断完善。要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试档案制度。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者,应离岗培训,补考合格经重新认定后继续上岗工作;补考不合格者,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继续工作,或者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通过在工商所开展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认定的试点工作,要求基层工作人员努力达到以下基本任职资格标准: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钻研业务,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基本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和办案能力。(三)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四)清正廉洁,不徇私情,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
三、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在基层工商所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
开展岗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是在基层工商所进行岗位资格考试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市场监管执法技能等几个方面。强调“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统筹安排。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培训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多渠道、多形式、多手段、多方法地进行培训,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辅导与专题研讨相结合。学习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45天。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刻领会、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特别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用十六大精神统揽全局,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切实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要紧紧围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应知应会专业知识与市场监管执法基本技能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广大基层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法律规则办事的思想观念,全面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地做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扩大试点工作
在基层工商所开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扩大试点工作,是“十五”期间全系统教育教训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认真组织,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教育试点单位广大基层干部高度重视实施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工作,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要以开展岗位资格培训为契机,改革教育方式和培训手段,形成干部教育培训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提高培训效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避免出现重复培训、多头考试等情况。要建立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防止培训和考试走过场,不能片面追求合格率而放松要求,降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扩大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为全面实施这项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将开展该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 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不断创新发展理念,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交易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宽流通渠道,提高流通效率,有效引导生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实际、服务发展。要立足于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的实际,认真研究鲜活农产品流通的客观规律,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积极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更加注重协同创新,大力提升创新的整体效能,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着力增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创新的内在动力,突出企业农产品流通创新主体作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在规划、政策、标准和监督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三)坚持示范带动、全面推进。要积极推动技术、项目和要素向创新企业、市场和示范区集聚,鼓励大胆探索,重点突破束缚鲜活农产品流通发展的瓶颈和关键环节,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共同促进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工作。

  三、发展目标

  开展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主要目标是:经过3到5年的发展,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环境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进一步减少,流通成本明显降低,流通效率明显提高,流通的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流通的公益性特征更加突出。
  ——初步形成有利于创新的机制。形成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体系,成功探索出一系列具有全国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机制及支持政策。
  ——重点培育一批创新示范企业。要着力培育一批信息化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突出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整个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工作取得全面进展。
  ——加快发展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广泛应用现代交易技术、方式和模式,交易水平明显提升。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电子结算和信息服务系统,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产销衔接更加紧密,公益性功能明显增强。建立完善更加符合我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实际的组织制度。

  四、主要任务

  (一)交易创新。引导鲜活农产品经销商转变交易习惯,鼓励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鲜活农产品网上批发和网上零售,发挥网上交易少环节、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激发传统农产品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形成以农批对接为主体、农超对接为方向、直销直供为补充、网上交易为探索的多种产销衔接的流通格局,深入推进跨区域鲜活农产品流通链条建设,支持市场和企业建立和优化鲜活农产品流通供应链。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方式,支持加强信息中心、物流中心和加工配送中心等建设,鼓励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发展全程冷链物流,促进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完善创新鲜活农产品交易方式的配套服务体系。
  (二)管理创新。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工作,通过示范带动,引导推广农产品分级、包装、冷藏、储运等标准,宣传贯彻商务部发布的番茄、青椒、黄瓜、鲜食马铃薯、洋葱、冬瓜、豇豆等有关农产品流通规范,推进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流通品牌化,完善农产品流通增值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广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结算系统,促进农产品流通节点交易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构建全国农产品流通公共信息平台。
  (三)制度创新。推动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向生产领域延伸,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地等合作,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积极引导发展订单农业。制定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通过政府投资入股、财政贴息、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减免和补贴费用以及土地支持等方式,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公益性的实现形式。
  要通过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聚要素,促进交易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制度创新以及其他创新协调发展,支持和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探索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模式,实现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强化相互支撑和联动,凸显一链多能、一网多用,促进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鲜活农产品流通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创新整体效能。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内容,加强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化考核。要组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互相支持配合,强化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的整合,创造开展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联系指导。建立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重点联系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梳理开展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情况,推荐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作为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重点联系单位,加强联系和指导,确保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四)加强政策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技术保障和标准、规划以及法规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涉农项目和资金向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工作倾斜,协助解决税收、土地、规划、收费、物流、融资等问题,为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加强新闻宣传。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加快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和先进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形成支持鲜活农产品流通创新的良好氛围,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和支持。


                                   商务部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