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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危险驾驶罪/沈林

时间:2024-07-06 06:2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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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是刑法上对危险驾驶的行为作的规制。
一、 对危险驾驶罪涵义的理解
《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33条做了调整,即将危险驾驶罪纳入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新加进的罪名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为“危险驾驶罪”。所谓危险驾驶,根据《刑法》之规定,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二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笔者认为,这两种危险驾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的,即符合危险驾驶罪所谓“危险驾驶”。根据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可以将其划分为醉驾型危险罪和竞驶型危险罪两种类型。醉驾型危险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竞驶型危险罪,则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近年来,由于出现了较多酒驾案或者飙车案,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甚至一些个别案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如胡斌案,孙伟铭案等。刑法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法意,从而特设危险驾驶罪进行规范。
但是,危险驾驶罪的“危险”不应仅限于醉驾型危险罪和竞驶型危险罪两种类型。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设定上少有漏缺,罪名与罪状的衔接出现了差错。诚然,立法者出于对醉驾型危险驾驶和竞驶型危险驾驶的规制,从而在交通肇事罪之下增加一条,但是该增加的条款被定义为“危险驾驶罪”还有待商榷。“危险驾驶”,从公众的理解来看,是很含糊的,而定位到其罪状,又显得有位清晰,就是酒驾和飚车!显然,醉酒驾驶与追逐竞驶并非危险驾驶的完全态。我们注重了对罪状的设计和论证,而忽视了对罪名的确定,从而导致在部分罪名和罪状之间出现“貌合神离”的现象。而罪名和罪状之间的不匹配显然不利于刑法的公众认同。 该条中也没有加入,例如“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之类的语句,因此,笔者认为,该条在立法设计上存在不足。

二、 对“情节恶劣的”理解与问题
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在规定抽象升格条件时一般使用的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表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在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整体评价要素时具有不同的作用与影响。
《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款中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很显然,是作为一种犯罪构成而言,是在肇事之后如逃逸行为上一个层面来看的,也相当于其他特别恶劣的行为。
《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用语“的”一词来判断,酒驾型危险驾驶无须情节恶劣,即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犯罪。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后面附加了“情节恶劣的”,则构成犯罪。从条纹的叙述来看,该款中的“情节恶劣”应当理解为构成要件要素,而非法定刑升格条件。其一,危险驾驶罪条文中,仅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此之前,没有规定比拘役更低一等的罪刑,因而不能将“情节恶劣”理解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其二,基于严厉打击酒驾的立法本意,情节恶劣用于追逐竞驶危险驾驶罪上,是出于对该款罪两种罪行的分隔。其三,“情节恶劣”本身是对竞驶型危险罪的总体概括,刑法不需要言而详尽地规定什么样的追逐竞驶构成犯罪,什么样的追逐竞驶不是犯罪。在分则具体条文中增加“情节恶劣”是合适的,并不是对刑法总则的简单重复。
但是,问题在于,究竟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如果不能对“情节恶劣”具体化,有可能造成一个罪名两种罪状处罚上的不一致,从而违悖罪刑法定原则。
酒驾型危险驾驶只要行为人具备酒驾行为即可。在刑法理论中,醉酒分为生理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情况。病理性醉酒类似精神病犯罪,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在醉酒驾驶中只限于对生理醉酒的刑事责任的评价。 但在对生理醉酒作评价的时候,应当具有一个客观的法定的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醉酒驾驶是指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这一标准是《修正案(八)》生效后我国司法机关认定醉酒驾驶的标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行为人系已处于醉酒驾驶,但是行为人酒量很好,对于他自己而言,并没有任何醉酒反应,也对社会不造成危险,此时该如何认定,如果仍按既遂处理则有罪刑失衡的嫌疑。
与此同时,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必须情节恶劣,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对情节具有认识。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得交通肇事罪的构造发生变化。在追逐竞驶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行为应当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的,而对因竞驶行为造成的后果是持有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行为人对后果应当是过失的,行为人对情节不必具有认识,情节恶劣的判断标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客观上行为造成的后果加以判断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作必要的标准化的规定。

2012/5/29

作者:沈林。联系方式:15157226958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遏制和防止职务犯罪,推进依法治国和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特作如下决议:一、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

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导思想,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专项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预防工作格局。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重点工程建设、重大公共投资、大宗商业贸易等,应当采取严密的监督措施。交通、水电、工商、税务、医药、国土资源、司法等部门和建筑、金融、证券等行业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舆论监督。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改革审批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和任期审计制,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自律机制,完善办案跟踪监督、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等形式,督促被建议单位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建议制订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并书面回复建议机关。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深入研究预防对策,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和社会网络。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贯彻实施本决议的情况。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两个约束性指标,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前置性条件,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以下简称“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以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部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兰州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履行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各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
第二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或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对年耗能1500吨标煤或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专题审查。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手续,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第三条 建立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准入制度,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市及县(区)政府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国土、招商、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发展抓项目”与节能减排目标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紧密结合起来,将项目的能源消耗水平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审核条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属于“两高”的项目在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签约之前应报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评估机构和市上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估审查。
第五条 对涉及钢铁、铝、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坚持总量控制原则。要求各县区万元GDP能耗与排污总量在县(区)域内自求平衡,严格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或审查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鼓励各县区、各部门引进资源耗用小、污染排放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按照国务院清理“两高”企业的政策要求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十一五”规划,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两高”项目的核准、备案或审批程序:
(一)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产业政策审核并出具证明;
(二)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证明,由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或专题审查,并出具节能评估或审查报告;由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三)根据节能评估(审查)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及其他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或批复立项。
第八条 项目建成必须进行节能、环保验收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 节能环保设施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确保节能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