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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张长海

时间:2024-07-12 19:5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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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案件的涉毒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经常遇到涉嫌毒品犯罪和由毒瘾发作引起的各种刑事案件。经常会遇到大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证言。如何看待这种在戒毒期间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证言的法律效力,已经引起国内刑事法律界同仁的严重关注和分歧,具体观点也比较对立。
一、我为什会注意到吸毒者在吸食毒品戒断期间的“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问题。
我是专门做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工作的律师,仅做毒品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工作,就已经做过六十多起案件的辩护工作。本来我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所做的“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问题,也是持不质疑的态度。但是,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不断听到数十位有关吸毒的被告人向我陈述的几乎是众口一词的理由后,也渐渐使我对此问题也产生了怀疑。但是这种怀疑当时并未立即转化为寻求该问题形成的原因、答案及解决对策的行动。
促成我最后着手进行此项调研工作的是在2010年的一次辩护经历。此次辩护的被告人是一名工人,工龄已有二十年了。此案他是因运输毒品数十克而被拘留逮捕的,家属委托我时明确告诉我,他们认为此案应是持有毒品罪,要求我在辩护中争取为他调整罪名。但是,到了到了检察院起诉阶段后,我在查阅该犯的案卷时发现,该犯已经在其一份犯罪供述中,曾承认他所运输的毒品除自己吸食大部分外,其余小部分有人要的话就卖给他们。这是典型的以贩养吸的行为,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要按照全部数量定贩卖毒品罪,由于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的,也可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所以,最后我也没有完成家属调整罪名的要求,该犯仍被判决认定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在一审判决下达之后,我又一次来到看守所征询其是否上诉的意见,并详细告知了其所定罪名的原因和事实、法律依据后。他回答他在被抓获后一直是供认自己运输的毒品是自己买来自己吸食的。有关以贩养吸的这次供述,是在自己戒断毒瘾最难受的时候所做的,当时自己是整天头晕沉沉、恶心、腰背和全身关节疼痛、还不停的出冷汗、情绪极端烦躁、晚上还睡不着觉,骨头缝里不停地像针扎一样疼痛。在这样的情况下,审讯的还整天提我审问,我当时烦躁的只想把头往墙上撞,我确实记不清我当时说了什么,也记不清签了什么。事已至此,我什么也不说了,我认命,我不上诉了。
此时的我在听他说的这番话时,仔细观察了他的神态,他已经戒除了毒瘾,比我在侦察阶段会见他时还胖了一些,说话时精神正常,态度镇定,不像是说谎话的样子。可是我作为一个律师,却无法为他争取到减轻刑罚的过重处罚,我感到很羞愧。此后就开始对此问题的关注和研究,终于有了下面的结果。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戒毒期间必须经历的“戒毒反应”,属于精神病症状的一种表现。
根据国内精神病医学和法医学资料显示,吸毒者在吸食毒品后必然引起的各种精神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吸毒后由于毒品所含各种化学成份的刺激所引起的各种精神病症状;第二类是吸毒者戒断毒品后出现的各种“戒断综合征”;第三类是长期吸毒引起的各种精神病症状(不论该吸毒者是否已经戒断毒品)。
而本文所研究的课题是第二类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戒断毒品后出现的各种“戒断综合征”,以及在各种“戒断综合征”显现期间,向公安机关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证言,在证据的法律效力上确实和存在的问题。
由吸食毒品产生的各种“戒断综合征”,早已被2000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在精神疾病分类标准的第二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中规定为第九个病名,就是:10.9其他或待分类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Mentaldisordersduetootherpsychoactivesubstances,orunspecifide[F19多种药物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在该类标准的诊断标准规定中,“戒断综合征”的名称为10.X4戒断综合征”Withdrawalsyndrome [F1x.3]。
根据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 的诊断标准显示, “戒断综合征”的概念是:因停用或减少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综合征,由此引起精神症状、躯体症状,或社会功能受损。症状与病程与停用前所使用的物质种类和剂量有关。
在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诊断标准中,有关该“戒断综合征”的[症状标准]的规定是:“1因停用或减少所用物质,至少有下列3项精神症状: ⑴意识障碍;⑵注意不集中; ⑶内感性不适; ⑷幻觉或错觉; ⑸妄想;⑹记忆减退;⑺判断力减退;⑻情绪改变,如坐立不安、焦虑、抑郁、易激惹、情感脆弱; ⑼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 ⑽不能忍受挫折或打击;⑾睡眠障碍,如失眠;⑿人格改变。
2因停用或减少所用物质,至少有下列2项躯体症状或体征:
⑴寒颤、体温升高; ⑵出汗、心率过速或过缓; ⑶手颤加重;⑷流泪、流涕、打哈欠;⑸瞳孔放大或缩小; ⑹全身疼痛;⑺恶心、呕吐、厌食,或食欲增加; ⑻腹痛、腹泻; ⑼粗大震颤或抽搐。
[严重标准]症状用严重程度与所用物质和剂量有关,再次使用可缓解症状。”
从以上2000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明文规定可知,戒断综合征是指在反复的、长时间和高剂量的使用某种物质后绝对或相对戒断时出现的一组不同的表现、不同程度的躯体和精神症状。是国家明文颁布的国家医学和法医学强制性的国家自然科学的标准。因此,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属于精神病的范畴。
什么是国家自然科学的标准呢?就是一个国家为了维持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人民生活等秩序,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自然科学的强制标准。如度量衡制度、历法、行业制造标准等(而2000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就是我国精神病的病名和诊断的国家标准),他是一个国家和整个经济社会运转的基础,也是整个上层建筑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不允许任何人对他的不服从,否则将造成天下大乱。
三、“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
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然将无法得到毒品,更无法进行吸食,因此在这个戒毒期间其精神上必然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症状。这种由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症状,根据以上国家于2000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规定和和描述,自然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这期间,其向公安机关所做的犯罪供述和犯罪证言,也必然属于吸食毒品戒断期间的“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
具体来说,“毒瘾供述”的概念就是: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于戒毒期间其精神上必然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症状期间,所做的对自己所参与的具体的犯罪活动的有罪供述。因其供述的时间在毒瘾戒断期间形成的,所以也称为“毒瘾供述”。
同样,“毒瘾证言” 的概念就是: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于戒毒期间其精神上必然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症状期间,所做的自己所知道其他人所参与的具体犯罪活动的犯罪证言。因其证言的时间在毒瘾戒断期间形成的,所以也称为“毒瘾证言”。
由于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在这个戒毒期间的精神上必然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精神病症状。因此,就必然使此期间公安机关所取得的“毒瘾供述”和
“毒瘾证言”,必然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因为谁也不能够证明在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以下身体状况:“意识障碍;注意不集中;内感性不适;幻觉或错觉;妄想;记忆减退;判断力减退;情绪改变,如坐立不安、焦虑、抑郁、易激
惹、情感脆弱;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不能忍受挫折或打击;睡眠障碍,如失眠;寒颤、体温升高;出汗、心率过速或过缓;手颤加重;流泪、流涕、打哈欠;瞳孔放大或缩小;全身疼痛;恶心、呕吐、厌食,或食欲增加;腹痛、腹泻;粗大震颤或抽搐;人格改变”后,其精神状况还是完全正常的,其犯罪供述还是完全真实可靠的。
因此,由于以上原因,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在这个戒毒期间的精神上必然出现各种吸食毒品引起的“戒断综合征”的精神病症状。因此,就必然使此期间公安机关所取得的
“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必然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并且由于“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必然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从而使该“毒瘾供述”和“毒瘾证言”,必然达不到刑事证据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要求和原则,必然不能够满足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律原则要求。
四、如何处置“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
任何一个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会知道,在有关毒品等类别犯罪的刑事诉讼中,以前、现在和将来,必然还会也必将继续不断出现大量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如何认定和解决“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不确定性问题,却是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在此,本人有以下两点意见供参考。
1、对于死刑案件中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如果其证言内容与该案的物证、书证以及该案不吸毒人员的供述和证词等证据相吻合的,可以认定该部分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内容有效。如果没有能够与“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内容相吻合的物证、书证以及该案不吸毒人员的供述和证词等证据的话,对此“毒瘾供述”、“毒瘾证言”就要慎重对待。最起码要做到,依据这些具有不确定性“毒瘾供述”、“毒瘾证言”认定犯罪事实后,对其供述人或被证明的被告人,不能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
2、在一般不判决死刑的案件中的 “毒瘾供述”、“毒瘾证言”, 如果其证言内容与该案的物证、书证以及该案不吸毒人员的供述和证词等证据相吻合的,可以认定该部分的“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内容有效并予以认定。
如果没有能够与“毒瘾供述”、“毒瘾证言”的内容相吻合的物证、书证以及该案不吸毒人员的供述和证词等证据的话,对此“毒瘾供述”、“毒瘾证言”就要慎重对待。最起码要做到,对依据这些具有不确定性“毒瘾供述”、“毒瘾证言”来认定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或犯罪性质、罪名的,应依据该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毒瘾戒断后的有罪供述来确定罪名和量刑。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北路8号万达广场2栋1单元10707室
办公电话:029-87450930 87450919
邮编:710054 手机:13991998219
电子邮箱:Email:lead-zhangch@126.com
2013年4月2日


关于征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信字[2001]1号
2001年05月18日



关于征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建设兵团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势头很好,一级专线网建设将在今年六月底完成,开通视频会议系统、专线电话,下半年开始,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重点将转入计算机网络互联和检察信息应用系统建设。

检察信息网是由全国几千个检察院计算机局域网通过检察机关专线网连接而成的互联型网络。由于各项检察业务、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各级检察机关局域网采用的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消息邮件系统、WEB服务系统等技术不可能一样,各个检察院对信息应用系统的需求也会存在差异,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划信息应用系统,制订一整套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使数据信息在网络内部和网络之间的传输、交换不存在技术障碍,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也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指令和信息能否及时准确地通过网络上传下达,实现协调指挥和统一行动,关系到检察机关计算机网络建设的使用效率、水平和投资效果,关系到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能否长期稳步、健康地发展,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是否能真正实现信息化、网络化。

经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决定,由高检院信息办组织制订统一的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以解决网络软件统一问题。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后,各级检察院使用的网络应用软件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规范发布前各级检察院已经实际使用的各种网络应用软件,应按照规范进行修改、完善。今后,在检察机关信息系统中使用的网络应用软件必须是通过高检院审核、评测的产品。

根据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意见,现将征集“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涉及有关事宜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认真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制出符合全国检察信息网实际的技术规范草案,并于2001年6月30日前报送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文档可使用电子邮件发至npic@spp.gov.cn。


附件: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编制须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编制须知


一、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基本编制原则

编制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以下简称规范草案)应当注意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护原有资源

编制规范草案应当充分考虑到目前已经在检察系统实际运行的局域网软件的客观情况,应使现有的绝大部分局域网软件在经过必要的修改完善后,可以继续使用,以保护原有投资和信息资源。

(二)数据交换无技术障碍

规范草案应当保证原有网络软件与依据规范草案开发的网络软件在广域网上进行数据交换时没有技术障碍,保证实现网络与数据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草案提出的技术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能够作为今后评审网络软件的客观依据。

(四)先进性

规范草案应当立足于检察信息化的当前需求和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发展的现状,充分考虑检察机关各项业务的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深入发展的趋势以及新技术不断涌现的实际情况。规范草案中采用的操作系统、交换协议、中间件技术和数据库、消息邮件、WEB服务平台等有关技术产品与技术标准,应当适应当前及今后信息技术发展的主流。

(五)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

规范草案应当围绕检察业务、办公事务和综合管理三类基本内容,弄清需要使用哪些信息,哪些信息需要交换,如何交换,需要使用哪些应用或服务,主要是用于业务协作,还是用于综合查询,如何在广域网上实现等,并据此提出全面解决方案。如认为全面解决目前条件尚不成熟,规范草案至少应当针对数据信息、数据交换和最低应用或服务功能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已满足广域网信息数据交换的基本需求。

二、制订“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的步骤

(一)调研,征集规范草案

高检院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工作组,在原有基础上,根据检察机关的具体情况提出规范的基本要求,向省级检察院和有关软件开发公司征集规范草案。

(二)综合论证,制订规范

工作组对各省级检察院和有关软件开发公司提交的规范草案进行归纳、综合、补充,形成规范的初稿,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反复征求专家和各方的意见,综合分析论证、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专家评审,修改完善

聘请有关专家对送审稿进行初审,对初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形成评审稿后,正式提交专家评审。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四)报批、发布

将规范草案报送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印发执行,同时通报有关软件开发单位。

三、“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技术规范”草案的基本内容

(一)网络通信协议规范

检察机关信息网决定采用TCP/IP协议作为整个网络的主要通信协议,高检院在10.0.0.0至10.255.255.255地址段内,统一为各级检察院局域网分配地址。

检察机关信息网使用jcy作为顶级域名,各单位的域名统一在此域名下分配。

本部分的有关规范高检院已经完成,规范草案可以参考,或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二)网络服务与应用平台规范

规范草案应当明确提出局域网及广域网的基本网络服务功能及实现方式,如提供文件服务、WEB服务、消息(邮件)服务、数据库服务等。

规范草案中对应用平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主流产品,例如:

1.网络操作系统:Windows NT/2000、Unix/Linux

2.数据库平台:SQL Server、Oracle、DB2、Sybase

3.消息邮件平台:Exchanger server、Lotus Notes

4.WEB服务平台:IIS、Apache

(三)数据库分布规范

检察机关信息网应用系统可分为检察业务、办公事务和综合管理三部分,数据库可分为用于日常工作和业务协作的事务型数据库和用于综合信息查询的综合查询型数据库。

高检院、省级院、分市院和县区院都应建立事务型数据库,高检院和省级院应当建立综合查询型数据库,分市院是否需要建立综合查询型数据库,各单位可在规范草案中予以说明。

(四)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模型

规范草案应当给出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模型,并作出必要的说明。下图是我们初步设想的检察信息应用系统模型,仅供参考。



网络之间的信息交换主要是邮件信息和数据库信息,网络内部主要是WEB服务器、邮件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换。用户面对的是各种应用软件(包括浏览器、邮件客户端等)。邮件信息的交换可考虑使用SMTP等协议实现。数据库信息的交换需要建立数据交换平台,不建议应用软件对网络之间的数据库直接访问。

(五)数据信息规范

定义检察业务、办公和综合事务信息系统采集、存储、处理、使用以及交换所需要的核心数据的规范,包括数据字典(数据项、命名约定、完整性约束等)、信息代码体系、数据库表等。

本部分是应用系统规范的基础和重点,规范草案提供单位应当充分了解检察业务、办公和综合事务的应用需求、业务协作和数据共享需求,提出的规范应当比较全面、详细、科学、实用。

(六)数据交换规范

数据交换是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的基础,数据交换主要存在于局域网和广域网的数据库之间(事物型数据库与综合查询数据库、事物型数据库与事物型数据库、综合查询数据库与综合查询数据库)。

数据交换系统应当以系统服务的形式在后台实现。规范草案应当说明数据交换的设计思想、格式标准、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共享服务的实现标准。如果采用现有产品,应当给出较为详细的实现方案。

(七)应用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定义应用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对业务管理、办公事务和综合管理系统应分别阐述。

(八)应用系统安全规范

定义应用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实现方式。

四、各单位在规范草案编制中可以不受上述内容范围的约束,可以提出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及具体解决方案。

五、各单位可以邀请有关软件开发公司参与规范草案的编制工作。


二OO一年五月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科技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科学技术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技兴贸是我国外经贸工作的基本战略。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加深、国际经济技术竞争更加激烈的大环境下,制定科技兴贸行动计划,重点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出口商品竞争力,保证出口持续稳定增长,建立我国21
世纪的国际竞争优势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一、计划宗旨与目标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简称:“兴贸计划”)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发挥科技及产业优势,扩大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促进我国从外贸大国向外贸强国转变,使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快速增长。
计划目标是在我国优势技术领域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附加值高、出口规模较大的高技术出口产品和企业,使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在现有基础上以年递增30%的比例增长,力争在2002年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从现在的6%提高到14%。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是指导性计划,由外经贸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
二、计划主体内容
1、确定和培育高技术出口产品
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在我国高技术产品优势技术领域和高技术渗透较好的传统领域选择一批有市场竞争能力、附加值高、对开辟和拓展我国出口市场有重大作用的高技术产品,通过定产品、定企业、定市场、定目标、定时间,创造有利的出口条件,力争在短期内形成较大的出口规模。

1999年先在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资源高附加值)、消费类电子和家电等五个行业和领域各优选若干产品作为第一批重点出口产品,给予政策或其它支持。
2、培育和建立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选择有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和建立国家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发挥其高新技术产业集中、信息快、机制活、人才多等有利条件,充分利用国家赋予园区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园区内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加快园区的国际化进程。
选择一批技术开发能力强、出口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培育和建立国家高技术产品出口产业基地,使之成为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的中坚力量。具体目标是:
1)三年内在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资源高附加值)、消费类电子和家电五个行业和领域分批培育和建立一批国家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
2)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产品出口有较快增长,在短期内形成有较大出口规模的主导产品,并拥有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
3)二至三年内形成相对稳定的出口市场和出口渠道。
4)形成高技术出口产品开发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5)组织一批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企业通过ISO系列国际标准认证及高技术产品出口必需的其他国际标准认证。
3、确定一批高技术产品出口重点城市
选择部分高技术产品出口基础较好的城市作为高技术产品出口重点城市。重点城市政府应加强本市的科贸结合,创造支持高技术产品出口的有利条件与环境,优化和调整外贸出口结构,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对全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工作起引导示范作用。
4、建立高技术产品出口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为开拓高技术产品出口市场,建立适应高技术产品出口特点的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1)培育和建立国家技术贸易信息中心,其中设立高技术产品出口咨询服务中介机构。
2)发展出口市场信息网络。
国家技术贸易信息中心与外经贸部电子贸易信息网、国家科技信息网等国内外主要信息网以及省市外经贸委、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网站联网。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享受上网优惠服务。
3)发挥我国经贸、科技驻外机构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向国内外提供国际技术贸易市场需求信息,当前重点向国内外提供高技术产品供求信息。
4)积极利用香港、澳门的国际市场渠道,通过中介服务、合资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开拓高技术产品出口市场。
5、建立高技术产品海外生产、加工与销售网络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在国外建立高技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网,并可开展国内高技术产品出口代理业务。
鼓励在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建立高技术产品出口代办处和服务中心,为国内企业和科研院所开拓国际市场和代理出口。
建立国外高技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络应充分发挥海外华人和留学生的专业知识与信息等优势,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他们为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包括海外华人和留学生在内的高技术产品出口经纪人队伍。
6、加强高技术产品出口队伍的建设
加强国际市场开拓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以企业家为主、具有创业精神的高技术产品国际市场开拓队伍。同时,利用市场机制,吸纳各方力量,充分发挥从事外事、外贸和科技工作的离岗、退休人员的专长和经验,为促进高技术产品市场开拓服务。
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使有外贸权的科研院所、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和出口企业的外贸人员掌握所需的国际技术贸易法律法规、国际惯例、贸易规则、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知识和电子贸易等先进贸易手段,培养一批懂技术、懂外贸的复合型技贸人才。
建立有效的分配制度,提高市场信息搜集与分析人员、技术开发人员、市场推销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在高技术产品出口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以调动各类人员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组织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加强国际间技术贸易和高新技术成果的交流,国家将在国内外组织有关的展览洽谈活动。
(1)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和深圳市政府自1999年起每年秋季在深圳举办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
(2)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北京市政府每年在北京举办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周。
(3)外经贸部、科技部和有关部门结合目标市场的开拓工作,组织企业和科研院所到国外举办大型或专业性的中国高技术产品展销会。
三、计划支撑条件和措施
1、向高技术产品出口科研院所和企业提供出口担保和出口保险
外经贸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认定一批资信好的高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和科研院所,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不需资产抵押。人保(集团)公司为认定企业和科研院所的高技术产品出口提供出口担保和出口保险。
2、集成现有资源支持高技术产品出口
科技部有关科技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在项目选项、项目目标和资金配置上向高技术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倾斜。
外贸发展基金和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在资金配置上向高技术产品出口倾斜。
援外工作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与高技术产品出口相结合。
3、适时调整和发布《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为配合鼓励高技术产品出口政策的实施,适应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发展形势的需要,适时对现行的《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进行调整和发布。
4、编辑出版《技术出口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组织对国家现行有关技术出口的政策法规进行整理、汇编,进一步促进现行技术出口鼓励政策的贯彻落实。
5、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环境
加强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研究,根据高技术产品出口发展适时制定相应的政策,对高技术产品出口重点城市和高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四、计划的组织与管理
1、建立外经贸部、科技部推动高技术产品出口联席会议制度
外经贸部领导和科技部领导定期召开两部推动高技术产品出口联席会议,确定高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战略、工作方针和任务,指导科技兴贸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2、成立科技兴贸行动计划联合办公室
由科技部、外经贸部有关司组成科技兴贸行动计划联合办公室,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3、外经贸部、科技部分别成立科技兴贸小组
为制定和实施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外经贸部、科技部分别成立由部内有关单位参加的科技兴贸小组。



199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