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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制修改的四大视野/王贵松

时间:2024-07-02 12:5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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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完成之后,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配套立法修法。但只有将食品安全问题置于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大视野之中全盘考虑,才能充分发挥食品监管的效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从田头到餐桌的大视野

风险社会从来都是环环相扣的。一方面要加强从田头到餐桌的所有食品供给环节的过程化管理,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到生产经营的许可,再到检查、监督和对违法者的惩罚,在各个环节均应采取措施,着力确保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对行政自身的食品安全对策措施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再进行修改,再付诸实施,在动态中发展完善。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建立起了相对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但除了食品的生产销售之外,还有很多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诸如农业生产的农药使用、兽药使用都会有很大的关联性。要通过修改《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降低农药残留值、兽药残留值的标准,在促进农业生产更新换代的同时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另外,即使排除从田头到餐桌食品生产销售流程因素,食品安全也仍令人担忧。因为还有更大范围的环境影响问题,小到食品的包装工艺,大到毒地毒气的污染,无一不与食品相关。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还应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提高环境保护的力度,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自然的良性循环。

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大视野

安全食品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这已成为共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本次机构改革的一大特色就在于着力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

国家的基本定位应当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所为者在于提供公共物品、并减少社会本非意愿(负外部性)的效果。国家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减少行政对市场的不当审批和过度干预,着力培育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机制。这一配套改革不完成,市场不能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食品相关企业就会乱象不断,监管乱象也无法消弭。

在食品领域,放松规制与加强规制并存,规制改革亟待推进。国家应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由,订立必要的法律和标准,促使企业形成现代管理组织和运营机制,运用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企业按照良好管理规范运营。

民主政治与风险治理的大视野

任何重要的机构设置和制度设计均应遵循民主的要求,广泛吸纳民意,充分审议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落实,增强改革措施的合理性、可接受性和可预期性。虽然改革与法律之间常常存在冲突,但在法治国家里,应当坚持改革的民主性,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改革。

在选举制度正常发挥功能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能够发挥其正能量的,它让行政机关服从民主的控制,让行政首长的眼睛真正朝下看。有人鉴于“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食品安全风险越来越具有流动性”,建议恢复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垂直管理体制。该建议虽有部分合理性,但在整个民主政治的大格局之下却显得有点不合潮流。寻常的行政实施垂直管理,将导致地方人大无法监督,而且在统一大市场和互联网时代,鲜有不流动之物。

风险治理除了要遵循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则。在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机关的关系上,如果科技容易沦为管理机关的附庸,拥有决定风险管理政策权限的组织不能听取风险评估的专家意见,则选取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机关的组织分离模式为佳,并且要为风险评估组织配备不依赖于监管机关的研究机构。在产业振兴与安全管理的关系上,鉴于两种职能难以共处,而且传统上,行政机关常常是促进企业发展的考虑占据上风,这两项职能必须分离,以确保决策的中立性和科学性。在机构的设置上,至少应在管理机关内部的分离,在整个机关的决策上应尊重安全管理机构的意见。当前,农业部的内部机构重组也应提上日程。

消费者保护的大视野

风险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却是我们常犯的毛病。食品安全保障的重中之重在于相关信息的收集和运用,但信息的来源绝不仅限于饮食场所,医疗机构、消费者保护机构、工商部门、质检部门等均可能接收到相关信息。例如,医院负责的是医疗救护,消费者协会关注的是维权,各自的关注点不同,导致本来属于同一事故的信息变得支离破碎。为了准确分析判断,相对集中化的信息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建立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一元化管理机构也是可行的方案。

在事故发生后,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归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有必要建立消费者事故调查委员会的独立常设综合性机构,由与事故、被规制主体、事故受害者之间无利害关系并具备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在行政机关的监管方法属于事故的原因之一时,还应保障调查机构相对于规制机关的独立性。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政办发〔2008〕107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进行灾后重建,确保灾后重建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进度,建立“借、用、管、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提高贷款资金利用效益,保障贷款资金按期偿还,巩固信用环境,促进汉中经济社会突破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经汉中市人民政府与开行共同确定的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市城投公司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汉中市财政局和发改委,以及各县区财政局和发展计划局配合并协调、管理还款事宜。

第三条 贷款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统借统还原则,即由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统一向开行借款、还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即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分类偿还原则,即按照贷款项目自身性质分类制定偿还计划。

(四)防范风险原则,即采取严格审慎态度,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严防贷款风险,维护政府信用形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汉中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市政府和开行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审计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旅游局及各县区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审核灾后重建贷款项目规划、贷款使用和偿还计划,指导协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由省开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合作办是负责市政府与开行合作有关事务的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工作职责是:

(一)编制灾后重建贷款项目规划;

(二)编制年度灾后重建贷款项目建设计划和借款资金使用计划;

(三)指导灾后重建贷款项目考察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协调灾后重建贷款项目全过程的实施管理工作;

(五)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灾后重建贷款项目实施情况;

(六)监督管理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还贷风险准备金等事宜;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及区县发展计划局职责:负责项目推荐、立项、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协调及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区县政府;

(二)市、区县财政局职责:1.负责审查项目回购计划等与还款相关的具体事项。2.负责保证项目资本金按比例到位。3.负责按照项目还款计划落实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项目自身偿还能力制定分类偿还计划,保证按期还贷。4.督促城投公司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对贷款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审核、批准项目的预算、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对市城投公司贷款资金的划拨支付进行审定、监督。6.负责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7.对城投公司报送贷款资料进行备案。

(三)市、区县审计局职责: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进行审计。

(四)市、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内使用开行贷款项目的报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二)负责与项目法人(实际用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三)负责办理资金提取手续,并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资金;

(四)负责统贷资金本息的偿还、支付;

(五)负责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的归集、管理;

(六)监督和检查借款人规范财务管理,审核其财务报表。

第八条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职责:

(一)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资金管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按照借款合同及资金管理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实施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须事先报经市政府和省开行同意,并重新落实债务人和偿债责任,防止债务悬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汉中市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包括建设期资金管理和投产期资金管理。建设期资金管理是指对开行贷款资金和财政拨款资本金等配套资金的管理;投产期资金管理是指灾后重建项目建成后的收益及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市城投公司在省开行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应在开行或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存款帐户。

灾后重建项目分为两类,新建类和非新建类(如维修加固等)。新建类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汉中市总体建设规划;2.完成项目实施规定的审批程序;3.应办理立项、可研、土地和环保等审批手续;4.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5.落实相应的担保和抵质押条件;6.其它必需的要件。非新建类项目可依据有关部门批准,简化上述新建类项目必须符合条件的1—3项的相关程序和文件。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所负责的项目属新建类的,应在开行开立存款帐户。

项目法人(用款单位)所负责的项目属非新建类的(如维修加固),应在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二条 为保证资金封闭运行、便于监管,所有在当地参与项目施工建设、与项目法人(用款人)有资金结算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指定结算行开户,与项目法人(用款人)的资金结算、划转必须在指定结算行内进行。已在其它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施工单位须在指定结算行重新开立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严格执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接支付”的管理原则,必须用于灾后重建项目工程实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转移和挪用贷款及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使用按照法人申请、各方审批的原则进行。

属于市本级的项目,项目法人(用款单位)依据监理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审核表草拟支付申请表,向市城投公司、市财政局申请,由市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市发改委审核签字后,连同必要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进度审核表等文件一同送开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支付使用贷款资金。

属于各区县的项目,项目法人(用款单位)依据监理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审核表草拟支付申请表,分别向区县合作办、财政局申请,由区县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市城投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必要的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进度审核表等文件送开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支付使用贷款资金。

属新建类项目,贷款资金由开行划拨至项目法人(用款单位)在开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然后支付给施工单位。

属非新建类项目,贷款资金由开行划拨至项目法人(用款单位)在开行指定的代理结算行开立的存款帐户,由代理结算行按开行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审查合规资金支付的相关文件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在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开立“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项目法人(用款人)和借款市、区县财政筹集的还贷风险金和还贷准备金。

贷款资金到位前由借款县区财政或项目法人(用款人)按项目总贷款额的3%筹集还贷风险金,一次性划入市城投公司的“还贷风险金”专户,用于项目风险代偿,当项目贷款全部还清后风险金全额返还项目法人(用款人)。

还贷准备金由市、区县财政或项目法人(用款人)每年按合同约定分次划入市城投公司还贷准备金专户;每年的还贷准备金筹集额由市城投公司测算,并通知市财政局、市合作办;市财政局通知各区县财政局,市合作办负责协调督促,由市区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用款人)依据市城投公司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5个工作日将到期本息汇入市城投公司在开行开立的还贷准备金专户,逾期将依据贷款合同支付罚息。

第十七条 灾后重建项目实行借款人和项目法人(用款人)还贷终身负责制。依法应由借款人和项目法人(用款人)承担的还贷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八条 在项目法人(用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时,市城投公司在与市、区县合作办、市财政局协商后可动用还贷风险金应急代偿,再由项目法人(用款人)补足还贷风险金。

第十九条 市城投公司与项目法人(用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时,由区县财政向市城投公司、市财政局出据扣款承诺文件,承诺本区县不能按时足额还贷时,由市城投公司提请市财政局扣划资金(包括所有应由市财政向各区县财政划拨的各类资金)用于归还到期本息。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精神,市城投公司可从项目中适当收取管理费,标准可按贷款总额的0.1%收取,该项费用作为市城投公司开展融资工作的业务经费,收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胡支乱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汉中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补充文件、附属文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


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1985年5月25日,教育部


前 言
我国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的目标是:加强我国中央部门所属部分工科和财经政法类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建设,使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是我国同世界银行合作的第一个“部门贷款”项目。为了切实用好和管理好贷款,使贷款充分发挥效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贷款方针、政策的制订与执行
第一条 有关贷款的重大方针、政策,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指示执行。教育贷款的计划、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和组织管理方式等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研究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条 教育部根据确定的方针、原则,负责制订贷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执行。审计署负责对项目的审计。

第二章 子项目单位的选定
第三条 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研究提出子项目单位的备选条件并商得世界银行同意。各部门按备选条件推荐子项目单位名单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向国家计委提出项目建议书,并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审定初选名单。
第四条 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对初选确定的子项目单位进行贷款资格的调查,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五条 经联合调查组初步审议同意后,再由教育部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有关部门按备选条件共同协商确定子项目单位名单。
第六条 子项目单位确定后,由教育部编制贷款计划并拟订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的准备
第七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各子项目单位提交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管理机构、基建条件、国内配套资金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的大纲由教育部拟订并印发各子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是贷款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各主管部门要负责督促和检查所属子项目单位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子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提出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所属子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抄告教育部。教育部在综合全部报告和意见后,编写提交给世界银行的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作全面的预期效益估价和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第九条 教育部根据世界银行对教育部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重新审核各子项目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教育部将责成其重新修改。重新修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教育部对各子项目单位进行贷款项目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项目的评估
第十条 教育部负责派出专家评估组到各子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贷款计划、目标、贷款项目、技术援助和仪器设备引进的必要性与基建条件和国内配套资金等方面的可行性。评估过程中,评估组有权对子项目单位申请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评估意见,各子项目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义务回答评估提出的问题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教育部聘请更高一级专家对现场评估后确认的子项目单位贷款装备的有关学科、贷款项目的数量与目的、技术援助计划和引进仪器设备的清单进行审议。审议的结果必要时再组织中外专家审议小组审定。教育部根据现场评估结果,编写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送国家计委审批。

第五章 项目的谈判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审查同意后,由财政部、教育部、国家计委派出代表与世界银行的代表进行本项目的正式谈判。
第十三条 谈判达成协议后,由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签署贷款的有关协议。有关协议经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董事会批准后,本项目贷款就完成了法律手续。

第六章 项目的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协议生效后,教育部负责编制项目总的行动计划并组织落实;有关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部切实加强领导,负责协助所属子项目单位根据总的计划编制执行计划并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各子项目单位所需国内配套资金,由其主管部门纳入本部门的“七五”计划和分年度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经费计划。对没有配套资金保证的子项目单位,经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研究后,将减少直至取消其贷款分配额。
第十六条 各子项目单位的配套基建计划(包括改建、扩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能完成的将取消参与第一次设备招标的资格或停止其贷款计划的执行。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编写采购仪器设备的标书。在正式编写标书之前,各子项目单位要及早开始收集和分析拟引进仪器设备的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部推荐和选派编写标书的合格人员。
第十八条 从开始编写标书至授标之前,所有从事与贷款有关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会见或约见外商讨论我方对拟引进仪器设备的目标厂商和仪器设备的数量和估价等事宜。
第十九条 教育部负责安排力量进行审议、修改、审定、印刷标书并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组织仪器设备的招标、评标和授标工作,各主管部门和子项目单位要从人力物力上提供协助。
第二十条 在与外商进行合同谈判的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外贸和外事纪律,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增加设备数量和成交金额,违者将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在有关地区、港口或飞机场组织建立接取仪器设备工作站,设备到货后,具体负责设备的提货、转运和必要的商检等工作。各子项目单位有义务从人力上或物力上提供方便,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监督检查落实。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有关方面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安装验收完毕,各子项目单位应及时建立设备及其他基本设施的使用、维护与管理制度,并报教育部及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负责制订执行项目技术援助计划方案,并负责协调技术援助方面的问题。各子项目单位要根据教育部的方案及时制订本单位的聘请专家计划,国内外长(短)期培训计划、国内外人员交流计划和接机人员培训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部提交各类计划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的执行进度,教育部负责组织举办各种贷款工作人员培训班,每期大约为一至二周。
第二十五条 为掌握项目执行进度情况,教育部负责每年向世界银行提交项目执行进度报告,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各子项目单位每半年向教育部和其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执行进度报告。教育部的专职机构负责审查各子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进度报告。如果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各子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育部专职机构报告处理意见。各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和检查处理结果。
各子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教育部提出的请示、报告或建议,如在一个月内教育部专职机构不予答复,有关请示、报告或建议则被视为已同意或接受。由此引起的损失,将追究专职机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实现项目预期的目标,教育部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各子项目单位对贷款方针、贷款分配原则的贯彻和国内配套资金计划、基建计划、技术援助计划的执行,以及设备利用与管理机构的建立等是否违反有关协议与条款。
第二十七条 为明确有关各方在执行项目中的责任与义务,教育部同有关主管部门签订使用贷款的协议书。协议书经双方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或不执行协议书的条款都要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情况,不定期地派出专家组或工作组检查各子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专家组或工作组在检查期间,有权就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质询,有关方面负责答复和解释。每次检查结束后,各专家组或工作组要向教育部提交检查执行情况报告。必要时,教育部把检查结果以通报或简报的形式通告各子项目单位和各主管部门。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育部不定期地组织子项目单位举行关于项目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会或安排相互参观学习。
第二十九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详细记录项目执行的进度(包括基建进度),记录仪器设备利用情况(包括维护情况),聘请专家情况,人员交流情况,选派人员培训情况并建立贷款工作财务会计记录。按规定的时间向教育部呈交各种报告、报表和材料。
第三十条 各子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各主管部门汇报有关贷款的配套资金、设备利用、聘请专家、人员培训、基建施工以及其他基本设施(如水、电、房屋等)情况,以取得必要的支持。各主管部门也应经常地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审计署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各子项目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审计要求如期报送财务报表。在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关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务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世界银行保留对子项目单位进行抽查的权利,教育部负责协同世界银行做好抽查工作,被抽查的子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和答复抽查中提出的问题。有关抽查结果报教育部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召开中国和世界银行双边年度检查会议。按本项目信贷协定规定:1987年11月30日前进行一次全面的中期联合审议,监督和评议全国性计划、子项目单位实现本项目目标的进度情况等。

第八章 项目的总结评价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完成时,各子项目单位除编制本单位的项目完成报告并报教育部外,还要向教育部填报各种效益指标完成情况的报表或资料。
教育部负责编制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送世界银行,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有关部门。
项目完成后,中国专家审议委员会和外国专家咨询组向教育部提交《项目总结评价报告》并抄送世界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及有关部门,项目完成一年后,世界银行项目评价局可能派官员对项目拟订的效益指标进行评价。如在评价时发现有子项目单位未达到或不可能达到原定的效益指标,教育部将视不同情况,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子项目单位在本项目完成后,要根据新情况制订今后发挥贷款综合效益的计划,并将计划在项目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报教育部和主管部门。

第九章 项目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与世界银行往来的财务业务由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三十七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按照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的要求建立、健全使用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的财务制度;在校级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并与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财务处建立业务联系(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章 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组成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中央协调委员会,负责制订贷款方针、政策,掌握贷款工作的进度,并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贷款工作。
第三十九条 教育部成立以主管副部长为组长的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贷款计划和管理工作,外资贷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各主管部门的教育司(局)要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贷款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子项目单位成立处一级的外资贷款办公室。贷款办公室主任由主管贷款工作的副校(院)长兼任,常务副主任要选派一名得力的专职处级干部担任。贷款办公室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子项目单位外资贷款办公室的任务是抓好本单位贷款的计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子项目单位的其他有关系、处要在主管贷款工作的副校(院)长领导和协调下积极配合和支持贷款办公室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解决参加贷款工作人员的职称、住房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第十一章 项目管理的奖惩条款
第四十四条 对贷款工作管理得好的单位,教育部将采取各种形式予以表扬。对贷款工作管理得差的单位,教育部将视不同情况进行批评帮助,必要时减少其贷款金额,直至终止其使用贷款的资格。对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贷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教育部和主管部门以及各子项目单位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二章 项目管理的其他条款
第四十五条 本项目由教育部聘请中、外专家,分别成立外国专家咨询组和中国专家审议委员会,负责本项目的咨询和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涉及本项目的法律事务,由教育部聘请法律顾问予以协助。如果发生不能解决的纠纷,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律师统一办理。
第四十七条 各子项目单位要建立系统的文件的资料档案制度,防止文件资料丢失或泄密。各子项目单位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贷款内容的文章。如确有宣传需要,拟发表的文章或报告必须经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核阅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贷款工作的会议,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缺席,由于缺席会议而带来的损失,将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使用的几个名词的解释
1.“部门贷款”:参阅“世界银行与部门贷款”材料。
2.项目建议书:是从宏观角度研究和阐述利用贷款必要性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宏观、微观的角度研究利用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报告。
3.项目:指总的第二个大学发展项目。子项目单位:指接受贷款的院(校)或单位。
4.项目评估:指由教育部派出专家对各子项目单位申请贷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育部。本办法从1985年5月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