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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监狱法制教育研究/李成

时间:2024-07-22 00:1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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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监狱法制教育研究

连云港监狱、李成


内容摘要:未来的监狱法制教育必是人人重视,实现常态化、务实化,普法学法蔚然成风,但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它在当前还存在不少问题,这其中有体制上、体制上、认识上的原因,也有环境上的原因。必须相应从体制上、体制上、法制教育本身、师资队伍建设上及环境上采取有力措施来打破现状,继往开来。 关键词:新形势、监狱法制教育、研究
监狱领域的法制教育于1994年被写进《监狱法》,此后的十余年里,当监狱在为经济效益疲于奔命,连改造为“本”都落实不了的时候,法制教育的处境也就可想而知了。随着 2007年《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出台和2008年全国监狱体制改革由试点转入全面实施,监狱法制教育在 “利好”形势下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法制宣传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工作……要认真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纲要》,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 ,现司法部长吴爱英如是说,我们可以乐观地预测,未来的监狱法制教育必是人人重视,实现常态化、务实化,普法学法蔚然成风……面对大好形势,当前的法制教育又是如何表现它的存在的呢,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打破现状,继往开来?下面,怀着一名监狱人民警察的责任心与紧迫感,就此进行力所能及的探讨,希望同仁及资深人士予以批评指正。
一、新形势下监狱法制教育的特征和意义
从当前看,监狱法制教育应当有5个特征:1、层次的浅表性。立足于法律启蒙教育,讲一些浅表性、基础性的法律常识,让绝大多数罪犯“知其然”,这是监狱法制教育的主流。2、内容的新颖性。贴近生活,让罪犯喜闻乐见;跟进时代,反映热点社会、法律现象。3、方法的多样性。创新举措,方能引人入胜,监狱法制教育多样化的目的就是使有限的载体和资源承载尽可能多的内容和效果。4、需求的的实用性。缺什么补什么,通过法制教育帮助罪犯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5、操作的严谨性。与社会上的法制教育不同的是,监狱法制教育首先要立足于监管安全,每一个看视完美的方案必须经过风险性论证、可行性分析。
新时期监狱法制教育有以下几点意义:1、是促使罪犯明晰角色,遵监规纪律,积极改造、实现监狱安全的直接手段。2、是增强罪犯法制观念,提高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融洽警囚关系,建立和谐监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3、是提高罪犯出监后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追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降低社会重新犯罪率的重要举措。4、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 监狱法制教育的现状和原因剖析
(一)监狱法制教育的现状。
1、教学方式、方法陈旧,罪犯不愿学。虽然监狱工作形势有了很大变化,但监狱法制教育基本上还在固守着老一套的做法,无非就是“上大课”、听汇报、做法律书面作业,签个学习帮教协议等,年年如此,不少年青犯人产生厌学心理。就拿“上大课”来说吧,不少民警戏称“耍嘴皮子”,罪犯私下称“念劳改经”,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又怎能让罪犯真正主动地学习法制教育。
2、监狱法制教育务虚化,罪犯学不到。现阶段不少监狱开展法制教育仅是回应上级的教育工作要求,其追求的是卷面及格率,喜欢走程序、大排场,而不注重实际效果。所谓的“大课教育”简化为照张“全家福”公布在网上,作业和考试卷工工整整、成绩喜人,造册归档,最直接目的是通过上级验收,至于那于与罪犯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罪犯则很难真正学到。
3、监狱开展法制教育忽视了罪犯的文化差异,罪犯学不透。当前监狱开展法制教育基本上是不分文化层次一起学来。在教学实践中,不少罪犯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等基本常识都理解不了,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除、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等相近的术语区分不清,对一些汲及自己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款所要表达的意思更是吃不透,学习起来相当困难。
4、监狱法制教育“软指标”,民警不想“教”。
由于监狱法制教育崇尚务虚,直接决定了监狱把法制教育作为“软指标”考核。在基层,上文化课、技术课有时还有一定的补贴,但对法制教育课往往是“义务加班”, 年终评优评先时很少把其作为一项内容。因此,不少民警对法制教育的态度是:课上了就行,作业有了就行,不想踏踏实实讲课。
5、监狱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有问题,民警“教”不精。监狱法制教育的性质要求教育的主体必须是既有教书育人的本事又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水平的双面手,而现阶段监狱不缺教师,不缺法律类民警,但缺得就是这种复合型人材,导致教学中,要么是“油腔滑调”,要么是有“货”倒不出。另外,在教学实践中,民警与罪犯从管理被管理关系猛然变成平等互动的师生关系,都有点“情何以堪”。以上原因导致民警对开展监狱法制教育空有翱翔九天的志向,却没有飞天的本领。
(二)原因分析。
1、体制上的原因。
目前,各监狱负责教育改造工作的部门不尽相同,有的设立教育改造科,有的成立综合性的管教部。随着改造工作回归“本位”,相对于以前“以经济为中心和抓手”的年代,教育改造科能够从容开展法制教育的话,在现在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狱工作形势下,教育改造科要在不大量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很难求真务实地开展法制教育。管教部还是新事物,尚处在摸索阶段,需要时间来磨合得精致和高效。另外,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教育改造包括法制教育自身从形式到内容、从现象到本质、从要求到要义也在转变和革新,只不过是在当下关口,究竟该怎么搞还没有完全理顺思路,下一步朝哪儿走、怎么走还不太明朗,法制教育务虚化也在情理之中。
2、机制上的原因。
A法制教育的“教师”一般是“拉郎配”,“学生”则不分文化层次、犯罪类型、刑期长短等进行集中开课,法制教育课成了“葫芦僧判葫芦案”。B、评价机制不科学。衡量“教师”讲得好坏的标准既不是由“学生”说了算又没有一个专业的专家考核组来评定,大多根据上课率、作业完成情况和工作汇报来推定。“学生”学得如何不是看其掌握多少法律知识,而是看学习现场的行为表现,都不注重检验法制教育所产生的实质性效果C、考核机制不合理。法制教育重结果考核轻过程考核,重实物考核轻效果考核,考核结果没有与“教师”的职务、级别晋升、评先评优、外出旅游等和“学生”的计分考核、等级评定、生活处遇等结合起来,教与学缺乏动力和压力,效果自然不理想。
3、认识上的原因。
不少监狱民警,包括不少部门的领导都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把其放在必要的高度来看待,大多停留在“法制教育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的感性认识上,不了解法制教育的原则、特征、内容和教学要求,热衷于制造吸引“眼球”的轰动效应,工作严重流于形式,久而久之,造成法制教育“讲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状况。
4、环境上的原因。
监狱是器态的,而人是有思想的,思想则是活的。不得不承认,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价值观的选择上日趋多元化,其中必然包含了不少灰色价值观。越来越多的罪犯在入监的同时也把社会上的一些腐朽堕落的观念和不正之风带进了高墙。“改造凭关系”、“减刑靠票子”、“办事投路子”成了不少罪犯津津乐道的话题和私下里为人行事的准则。在民警层面也出现了“打招呼”、“送条子”和请客吃饭,要求对某某罪犯“照顾”等不好的现象。在管教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民警认为罪犯不如以前听话了,事多了,难管了,再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什么都按条条扛扛来,岂不是给自己找罪受。因而在处理罪犯争端时多以权威压服或劝服,用经验而不用法律来管理要求罪犯。以上种种都冲击了狱内学法用法的氛围,侵蚀了罪犯对神圣法律的信任度。
三、措施、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大胆设想。
(一)、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纯化监狱职能,在教育改造工作占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开展法制教育。
不得不承认中国监狱的管理模式已运行了60年,其本身已达到非常精致的程度,现在一下子彻底颠覆,必然会引发难以测量的混乱和各式各样的困难、问题,甚至有的单位在体制改革后国家财政保障水平还不如先前自我发展所达到的水平。但改革是时代的抉择,没有回头路可走。首先,要统一思想,坚定认识,加强对全体民警教育引导。让民警清醒面对新形势,新情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敢于直面监狱体制改革出现的“阵痛”,矢志不渝地深化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其次,要把当前的“监管安全+劳动生产”模式转变为“教育改造”模式和“改造质量”模式 ,把监狱工作的重心从创造经济效益扭到提高改造质量上来,不断推进监狱职能纯化,凸显教育改造工作在改造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最后,还要大力推进监狱机关“大部制”改革,明晰责任,健全程序,优化配置各个改造“口子”资源,实现精干高效的追求。可以这样畅想:理顺了体制,确立了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也就是攻克了法制教育的“病灶”,病情的好转只是时间的问题。
(二)、完健机制、政策引导,着力提高“教”、“学”人员的积极性。
要借助社会上的法制教育评价体系的模式与经验,利用监狱现有的法制教育资源并引进社会法制教育资源,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质量评价机制,科学评价法制教育的过程与结果。要探索激励机制,试行非领导职务晋升、专业聘任+专项补贴、管教分离+二次学习等激励措施,提高民警开展法制教育的本领和积极性;把罪犯的法制学习状况纳入“认罪守法”环节,实行“三联考”制度:月度考试+季度考试+随机考试。凡是月考不及格的,一律按规定扣分,当月不得评定“优秀学员”、“文明守法个人”。凡是季考不及格的,是特岗犯的取消其职务,涉及到报减、报假、保外就医、离监探亲等的,一律进行“法制知识摸底考试”,考试不及格的,一律取消资格。试行“学习高端法律缴费制”,对于学完监狱义务法制教育课程的罪犯如果想往更深、更高层次发展,在监狱不具备教学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缴一定的的费用,由监狱联系社会教学点在狱内开班授课(当然,此项费用只能用于教学事宜,监狱不得将其作为谋利手段)。要完善考核机制,指定法制教育专人负责,明确任务,突出过程考核,兑现结果考核,试行“学员”、“教师”自由选择制、考核小组“学员”“陪审员”制等。。
(三)、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打造生动活泼引人入胜的法制教育。
新形势下的法制教育应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鲜明时代性的教材。教材应当具有以下特征:A、新鲜。特别要突出反映近年来人大、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等制定或修改的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等,还要对一些常见的社会现象如商业贿赂、金融市场“老鼠仓”、私家侦探、包二奶、网络换妻、裸聊、家庭暴力、农民工讨薪、农民工子弟上学、楼市拆迁等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予以尽量说明,为罪犯回归社会提供“法律指南”。B、生动。要充分考虑到罪犯文化水平低、理解接受能力差的实际情况,尽量深入浅出、形象行动、通俗易懂,最好采用“条款+案例”、“文字+图画”等编写方式,配送光碟、卡通宣传画等,让罪犯“吃的香、消化好”。C、设置合理。教材内容设置上,基本法理应约占1/4,《监狱法》、《刑法》等专业法律约占1/4,社会现象法律解答约占1/4(这一块与罪犯息息相关),与罪犯所学技能、刑满就业相关的法律约占1/4。
2、宽泛又多样性的载体。主要包括 A、专项普法。司法部编写了《监狱服刑人员普法教育读本》并下发到全国各个监狱。监狱要把其作为法制教育的主渠道,用好用足这一载体。B、电化教育。通过播放电教片、幻灯片、实行网上教学、开办监狱网站等途径解答罪犯关心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C、环境文化教育。举办“12.4”狱内法制宣传日等,大张旗鼓宣传法制。D、案例教育。让罪犯成为法制教育的主角,讲述自己与法的故事、情感历程,用事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E、 素质拓展训练。通过举办狱内“法制论坛”和“国(党)旗下的忏悔”,开展“学法”征文,与社会联合举行大型法制活动等方式,来提高团队和个人的法制观念。F、社会教育。邀请社会人士、志愿者和犯属来监开展法制教育。也可组织罪犯走出去到大型社会法制教育基地接受教育或与社会联合举办“法制论坛”,来提高罪犯的法制观念。
3、科学又针对性的手段、方法。A、注重互动。打破 “填鸭式”教育为启发式、探讨式教育,提倡罪犯“头脑风暴”,鼓励自由发问和讨论,换位思考,教学互动。B、寓教于乐。课堂上切忌长篇大论,应用平实精练的语言讲解,特别要留下学员消化吸收的时间,如组织分组辩论,开办“模拟法庭”,期间还要不时讲些笑话、故事或放些逗人发笑的视频短片,让学员在笑声中掌握法律知识。C、分类编班。可按照学员人员兴趣爱好、犯罪类型(有条件的可根据案由)、文化程度等分类编班;对惯累犯、“二进宫”以上的学员必须集中编班。
(四)、创新举措、提升素质、打造一支构成丰富、专业水平高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法制教育要想事半功倍,必须引进源头活水,提高专业水平,提升教育效果。途径有1、外聘。聘请社会上的律师、政府官员、大学法学教授等法学专家、学者来监授课,并鉴订长期、稳定的聘任合同。也可邀请社会志愿者、罪犯亲属来监帮教。2、大胆起用罪犯教育资源。“能者为师,有专长的罪犯完全可以担负法律教员”。 3、联合办学、联合办班。 由监狱与办学(班)单位签订协议,监狱付费,提供硬件设施和负责日常管理,办学(班)单位选派师资,在可能的情况下推荐就业。4、打造“专家型”、“学者型”师资队伍。监狱要尽力盘活人力资源,把法律专业和监所管理专业的民警充实到一线教改岗位,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择优推荐青年民警高校进修不同法律专业或报考在职法律研究生,使其成为法制教育的行家里手。5、岗位分类。尝试把监狱民警分为行政类、监管类、生产类和教育类,由教育类民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
(五)、营造氛围、优化环境、重塑罪犯对法律的敬仰
要在全监大力进行“三个代表”、“八荣八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育高尚的道德风尚,铲除灰色价值观生存的土壤。深入推进依法治监进程,在民警中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整顿,行风评议等教育活动,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依法管理罪犯,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狱务公开,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工作置于罪犯及社会监督之下,聘请外部监督员,健全纪委和监察监督机制,进行明查暗访,最大限度减少罪犯“跑路子”、民警“递条子”等不正之风,营造人人守法、依法办事的氛围,优化学法环境,重塑罪犯对法律的敬仰,激发其学法的热情。

参考文献

毛军、黄成宏、周云飞:《监狱体制改革后如何确保教育改造的主导地位》,载于《中国监狱学刊》2008年第6期,第95页。嵇为俊:《新世纪教育改造工作改革探索》载于《监狱评论》第一卷,第264页。摘自吴爱英同志2008年12月19日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21日,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文件),各级交通监理机构成建制划归各级公安部门。目前已经基本完成交接工作。现将交通监理机构移交公安部门后的管理和人员转警、工资待遇、培训等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指挥,机构纳入当地公安部门建制,不搞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已经完成交接工作的地区,应抓紧组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搞“五湖四海”,选配好领导班子,积极开展工作。
二、交通部门移交给公安部门的在编在职监理干部(不含各级监理机构附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干部),除“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以及有严重违法乱纪问题的人以外,可以填写《交通监理人员转警审批表》(表样本刊略),报上一级公安部门审批后转为人民警察。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八日公安部下达《关于禁止突击进人的紧急电话通知》以前,在交通监理岗位从事监理业务和科室管理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副股级以上业务骨干年龄可适当放宽),其他条件符合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84)公发(政治)字118号文件〕的,经本人所在县级以上公安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填写《交通监理人员转警审批表》,报上一级公安、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后转为人民警察。
原交通厅、局所属监理人员转到公安厅、局机关工作的,其转警由公安厅、局审批。
三、原交通监理人员转警后,享受公安部门同级干警的政治待遇,按照公安干警的工资标准和着装范围的规定,套改公安干警工资,换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套改工资和换装所需经费,按国发〔1986〕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套改公安干警工资的具体办法,可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人薪〔1987〕24号文件)附表一《公安干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标准对照表》执行。原为干部的,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交接方案之下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套改新的工资标准后,原执行的企业、事业奖金制度即予取消。不符合转警条件、当前又从事交通管理的人员,可暂着原发的公路监理制服,原实行的劳动制度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适宜岗位工作的,要逐步进行调整。
四、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后,要核实划拨人员编制。编制员额尚未划拨的,要报请当地政府尽快划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汇总,填写《原交通监理机构移交公安机关人员统计表》一式十五份,报送公安部。
五、对转警的原交通监理人员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每期时间三个月),于今明两年轮训完毕。主要进行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等基础业务知识教育,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职业道德和纪律作风教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按照分级培训的要求,作出规划,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并保证培训质量。


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报送规定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海洋资料报送规定

1986年2月26日,国家海洋局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海洋资料的管理,建立标准化的国家海洋资料数据库,达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海洋资料的社会效益,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确认的海洋资料,系通过各种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等手段获取的海洋环境和资源数据资料,或可能转换成数据的模拟记录曲线、照片及输入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的海洋环境和资源信息资料。项目有海洋水文、气象、地质、地球物理、生物、化学、污染及遥测、遥感、卫星等。
3、海洋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集体和个人无权占有和垄断。凡不按本规定报送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施以行政或经济惩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二、报送机构
1、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是海洋资料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局内各级资料产出部门均应履行向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报送海洋资料的职责。
2、分局资料室是所在海区的海洋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承担按国家海洋资料中心要求向其报送海洋资料的职责。其下属的资料产出部门应按规定向分局资料室和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报送海洋资料。
3、研究所和预报中心、档案部门或资料室是本单位海洋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承担向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报送海洋资料的义务。研究所、预报中心各资料产出、接收部门应严格遵守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按期将海洋资料归档。
三、报 送 范 围
凡使用国家资金组织的任何海洋调查、观测、监测各种对外交流所获得的各类海洋资料均属国家所有,一律列入报送范围,并按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制定的标准格式和技术要求填制报表进行报送。
1、海洋站观测的各种海洋资料月、年报表;
2、调查队进行的常规海洋调查资料和局下达或局组织的各种非常规海洋调查资料;
3、局各单位进行的海洋污染、环境保护监视、监测资料和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国家海洋局,1977)要求填制的资料报表;
4、通过全球电讯系统(GTS)接收的全球海洋台站网(IGOSS)、全球浮标网和国际船舶测报资料,以及卫星图片和数字化的卫星遥感资料;
5、航空监视、监测遥感资料、录相和图片等;
6、船舶测报组的船舶测报资料;
7、浮标观测资料;
8、通过外事活动获取的各种海洋资料;
9、其它有关海洋资料。
四、报送份数、时间和单位
1、海洋站月报表必须于下月十日前、年报于次年三月底前(跨年度的要素年报于六月底前)一式三份,直接报送中心站。中心站在接到报表后进行审核,一个月内分别直接报送分局资料室和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各一份;海洋站原始记录报送时间由分局资料室决定。
2、调查队的调查报表应在每一航次结束后一个月内,分别直接报送分局资料室和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各一份;原始记录于同一时间报送分局资料室。
3、分局环境监测中心或相应机构,应在每一航次结束后最多半年内,将污染调查报表一式两份,分别直接报送分局资料室和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各一份。
4、全球海洋台站网、全球浮标网和国际船舶测报资料,以及数字化的卫星遥感资料,由预报中心向资料中心进行非实时传递〔在传输线路未解决前,定期向国家海洋资料中心递送磁带或磁盘〕。卫星图片资料应定期向资料中心报送一套。
5、航空业务队或相应执法巡航机构,应在每一巡航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报送一份航空监视、监测遥感资料及录相和图片。
6、测报组的船舶测报报表,应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分别将上一季度的报表直接报送所属分局资料室和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各一份。
7、浮标监测磁带、纸带和打印数据应在下月五日前(或得到磁带后五日内)分别直接报送分局资料室和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各一份。
8、研究所或几个单位联合进行的各种专题调查的调查报表,应在论文和总结报告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送国家海洋资料中心一份,原始记录保存在调查组织实施单位。跨年度的专题调查资料,在归档前应逐年至少报送一次资料。
9、通过外事活动、国际联合调查或使用国家资料对外进行交换所获得的海洋资料,应在资料获取后三个月内向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报送资料清单一份和资料原件。如无复制条件的,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提供复制服务。
10、由国家海洋局主持的重要考察、国际合作调查,根据不同情况,在每一航次结束后或任务完成后六个月内,将完整的调查资料清单和资料,报送国家海洋资料中心一份。
11、各调查、观测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在每年的年初向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报送“可公布的国家计划”*(DNP),年底向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报送“国家海洋学计划”**(NOP)。每一航次的首席科学家,在该航次调查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填报“海洋学计划样品观测报告”(ROSCOP)。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审核汇总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按要求向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报送。
12、局属各单位在组织横向社会服务活动中,在不使用国家和我局经费、不使用列入国家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的前提下,所获得的各类海洋资料以及各单位通过多渠道自行搜集的局外系统的海洋资料,鼓励各单位向国家海洋资料中心报送、交换。资料中心将对此予以适当奖励。
13、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在接到各单位报送资料后,将资料处理成标准磁带,及时回送给原提供资料的分局资料室或研究所一份。
五、报表编制、报送要求
1、各种海洋资料报表,要严格按照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制定的标准格式进行编码、转换、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存入计算机载体的数字化资料,要求认真录入,严格复核,确保质量,凡通过线路自动传输资料,一定要保证按时定期,不得遗漏。
2、各单位报送资料报表时,均按密级规定寄送,并填报资料清单。对于磁带、磁盘等资料载体,要按国家海洋资料中心制定的技术规定处理。收件单位对收到的资料应及时登记注册,进行质量检查,确认合格后,在报送清单上加盖合格章退回。对质量不合格的资料,可要求提供单位重新审核后限期重报。
3、资料寄送时,应包扎平整,捆扎牢固、封口严密。包装材料要求坚实,避免损失。
六、此规定由国家海洋资料中心负责实施管理和解译。
*可公布的国家计划(DNP)是指上一年度已实施并可供国际交换的海洋调查计划。
**国家海洋学计划(NOP)是指下一年度计划进行的海洋调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