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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之现状及对策/郭俊然

时间:2024-06-29 11:1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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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之现状及对策

郭俊然 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决策问题必将更加突出地显现出来。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经营活动是风险与利益共存的活动,利益越大,风险也越大。企业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极易陷入不法分子设置的合同陷阱中,企业就可能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基本的要求。

一、我国企业在合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
一些企业签订合同时普遍缺少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了解,没有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更有一些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致使合同原件丢失或仅保存一些复印件,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便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另外对销售人员的相关授权不明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有的企业没有明确的销售人员授权制度,有的单位超过应有的权利范围对外签订合同,有的一般员工未经授权也对外签订合同。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民事责任归属确认都有较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这些未经授权人员所订立的合同所致的结果,往往对企业不利。
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过于简单、模糊。
一些合同简单地以“协议书”、“意向书”等命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们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别。此外一些合同的条款过于简单,或仅约定几条意见或简单地归结为一小段话。再者,合同条款约定的意思不明确、不具体。例如:合同约定按需供货,以合同法解决争议,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等。合同的成立虽然从理论上而言仅有主体和标的就可以成立,但是标的的数量如果不明确很容易产生纠纷。像“以合同法解决合同争议,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等于没有约定,不由合同法解决合同争议,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难道要有刑法解决合同争议,由守约者承担违约责任吗?合同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四种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应尽量明确是那一种方法。同时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定金罚则、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另外,有的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平顶山市。平顶山有四个市辖区到底是那一个区?很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同时《合同法》又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当事人应明确、具体地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否则则是无效约定。
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由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才可以享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同时作为法人职能科室是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现实中一些企业的什么供应站、办事处、销售科等职能科室或分支机构经常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更有一些企业的销售人员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既无法人授权委托书,又无身份证明,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很难明确。
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此必须明确一个问题,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有些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合同上面仅有签字或盖章。殊不知签字盖章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签字加单位公章。还有一些合同没有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这就给合同安全埋下了隐患。

二、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对策。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关于签订合同的主体。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的例外。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经济合同除即时结帐者外,应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 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 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钱金额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3)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我们就可以避免许多现实中麻烦。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的须注明其生效条件和违约责任。签订销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得随意赊销。
合同的审核。
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法律顾问室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合同,同时设定签订合同的审批权限。审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要点:(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内部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的足够时间。同时必须尽量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账目;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其它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每个企业应设一个总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账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3)制作“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每月将上月合同的履行情况制成月报表。(4)为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同时也为了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介绍信等,如确有需要,须经特别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准销手续。



政府法制工作与构建“和谐杭州”研究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大中城市投资环境第一位”、“中国最佳商业城市第一位”、“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等桂冠相继“加冕”,“和谐创业”的和谐杭州模式应运而生,这是我市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立足文化积淀、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人文精神,探索出的发展模式。推进“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对市民素质、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城市空间功能布局、城市管理、生态建设、社会运行、民主法制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对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众所周知,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其特殊的双重性:一是由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失调的始作俑者,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确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来理顺社会关系;二是由于政府又是公法制度变革、政府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推动者,因此政府又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有所作为,而不能消极无为。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是最大的权利机构,其行使的公权力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政府能否正确行使公权力,直接关系着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关系是否和谐、社会交往是否融洽。因为公权力是把双刃剑,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定有助于平衡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冲突、推进“和谐创业”。而违法行使公权力则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扭曲、社会矛盾滋生、公民权利受损。因此,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公权力,建设一个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法治政府,这是推进“和谐创业”的重点所在,也是构建和谐杭州的关键所在。
政府法制是一个形成历史不长的概念,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客观要求,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的必然产物。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对立法、执法实施监督的工作。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参谋、助手。200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国务院对政府法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意味着政府法制工作承担着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确保公权力和谐运行的重任。
本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依法行政中的地位作用,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现状以及政府法制工作如何保障政府依法行政,推进“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的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法制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依法行政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宣传等方面内容。政府法制工作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政府法制工作通过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应诉、政府法制宣传等项工作,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起到规范和保障作用,从而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设的专门机构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要有法可依。政府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法制机构则是政府立法的法定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需要,统筹规划政府立法工作,拟订政府立法计划,报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照立法法、杭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审查;督促、指导立法项目起草部门或单位的立法工作;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提出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等。
(二)是对推进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又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机构,承担着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同时还承担着对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的职能。
(三)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协调机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执法是法制建设的关键,监督是实现法制建设目标的保障。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和协调就是依法行政的内部保障。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协调,保障了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运转,保证了行政执法严格依法进行,保障了依法行政的实现。
(四)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机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个系统性的复杂工作,在这个系统中离不开综合协调和进行信息反馈与处理的组织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工作中,通过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通过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和协调、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通过组织或参与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行政复议和参加行政应诉和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等监督活动,解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争议,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及国家法制的统一,开创依法行政的工作局面。
(五)是政府法制宣传培训的组织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报告会、依法行政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其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有充分的认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依法行政创造前提条件。通过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常识、执法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六)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律顾问
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处理的涉法事务也日渐增多。要有效地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就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且超脱的专业机构为政府领导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因此按照国务院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定位要求,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顾问,承担着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表政府参加诉讼活动。
二、我市政府法制工作保障依法行政的工作实践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几年来,我市政府法制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主要工作和成就
1、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几年来,我市的立法工作从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营造有利于杭州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出发,紧紧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我市实际,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的城市行政管理法规制度。截止2004年底,市政府先后制定政府规章217余件,其中,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的政府规章9件。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共修改或废止不符合WTO法律规则及我国入世承诺的政府规章14件,其中,修改13件,废止1件;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地政府规章又进行了全面清理,共修改或废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规章74件,其中,修改42件,废止32件。这对于保证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我市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规范和解决我市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规范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我市严格按照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加强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市、区、县(市)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2002年,清理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503件,废止173件。清理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89000余件,废止1362件;2004年,对市政府及办公厅1990年以来发布的360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82件。通过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法问题得到了及时纠正。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政府在2003年8月专门修订了《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前置法律审查,将对政府及其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3、清理执法机构,培训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1997年5月市政府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市政府依法对全市380余个行政执法主体逐一审核,对其中的226个符合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予以登记确认。因机构改革,2003年重新确认了129家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所确认的行政处罚主体,由市政府统一颁发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证,并在《杭州日报》上予以公告,使全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从1997年开始,集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备《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条件的发给行政执法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到2005年底,共培训考核行政执法人员2.5万余名。由于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加强培训考核力度,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得到了不断的提高。
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一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1997年12月,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5月市政府与46个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各执法部门的基本责任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2003年8月,在总结第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又开展了第二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得以不断完善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二是,严格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我市在推行过程中,注重把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纳入各执法部门的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范围,与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了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的高度重视。三是,推行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实施,1998年8月,市政府颁布了《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对错案的严格界定、责任人员的追究等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5、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以解决执法队伍过多、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扰民”的问题,消除多头处罚的现象,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2001年,经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批准,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于同年9月组建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功地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2003年,萧山、余杭两区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富阳市成为我省第一个县级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单位。2005年,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市、区、县(市)成立了文化综合执法队伍,开展了文化领域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建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在筹办之中。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营造行政执法和谐氛围,使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6、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方面:对54个市政府部门上报的897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梳理出645项审批项目。经审查,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360项行政许可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予以确认并公布;对没有法定依据的220项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其余60余项属于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经过清理,共确认63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4个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调整。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清理方面:共清理出122个收费项目,其中清理前已取消了2个收费项目;清理后,取消了市级部门自行设定的2个收费项目,根据省政府的清理结果,取消了上级部门设定的93个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中的16个,依法保留了20个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对5个不属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按照国家法律执行。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5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依法废止了2件地方性法规和修订了16件地方性法规。对现行有效的154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修改42件市政府规章。对1990年以来市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360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82件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该制度包括了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申诉制度、听证制度等十项制度,构建起我市完整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体系。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关制度。目前,已有38个市政府部门、8个区、县(市)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严格实施,两次对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
7、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自1999年10月开始以来,已连续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463个,减幅达38%。成立了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实行了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第二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21项,减幅达30%。转移、下放了一批审批内容较简单的事项到区、县(市)一级。把一批需要监管、统计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审批方式上,继续强化了“一条龙”、“一站式”、“窗口式”服务模式。在审批时间上,缩短了三分之一的审批时限。在审批行为上,建立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第三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10项,减幅为20%。审批时限再压缩了20%以上,进一步推行网上审批工作。同时,把放开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培育中介机构等作为审改重点。明确了行政审批重点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项。经过三轮审改,我市投资软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市政府先后制定了《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通过改革,我市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进行了学习和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部法律越来越熟悉、并逐步学会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从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高度重新认识了复议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践中,各级复议机关通过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纠正和监督执法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全市各级复议机关共收到复议申请543件,平均每年180件。而复议法实施后,复议案件呈明显增多趋势,1999年271件,2000年375件,2001年395件,2002年460件,2003年360件,2004年646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市依法行政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政府法制建设有了显著的发展。但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制约因素逐步彰显,成为政府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樊篱。主要表现在区、县(市)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配与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不相“匹配”。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依法审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执法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评价依法行政状况、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等,任务重、时间紧、事项多,这就需要设置合理、编制科学的法制机构以予保障。但目前大部分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只配备了1~2名法制工作人员,影响了政府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成因是少数党政领导的法制观念相对滞后,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工作实践中遇到涉法问题才想到法制机构,平时很少过问依法行政工作,更谈不上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对策与措施
为实现推进“和谐创业”的目标,政府法制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以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从立法、执法到监督的全过程强化政府法制工作,促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快“和谐杭州”建设的步伐。
(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推进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基础。法律、法规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和规范,从根本上促进或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市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十八个“较大的市”之一,享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同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还要制定必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限,立足我市实际,加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力度,从源头上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政府行为的规章和文件,使行政管理有章可循。
第一、要正确把握制度建设的原则。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群众关注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安排,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处理好制度建设及时“跟进”社会实践和适当“超前”的关系,将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制度建设项目加以考虑,使制度建设充分体现民意、反映民愿;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目标要求与措施办法配套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要把握制度建设规律和时机,正确处理好制度建设与改革的关系,做到制度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
第二,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要完善立法程序,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在科学制定立法计规划,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和协调工作,通过调查、召开立法听证会或座谈会、发布立法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民主化水平。二是要加强立法审修工作。在突出地方特色的同时,本着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民、企业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注意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使权责相统一,在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其相应的责任;设定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同时,必须赋予其具体的权利,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三是要加强规章和文件的清理工作。进一步清理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第三,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备案工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为数众多的规范性文件是广义上行政立法的一种,是法规的补充和延伸,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备案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市、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必须报送同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印发,以保证其合法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备案审查职能,发现违法问题及时纠正,从源头上防止因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而出现大面积违法行为。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支撑
推进依法行政,执法是关键。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有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都是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建成法制型政府。因此,要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为推进“和谐创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一,要切实做到依法决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决策权,做出的工作部署、指示、决定、批示和制发的文件等,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决策事前要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委托专家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属于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重大决策,事前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要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国家规定保密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所做出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市政府规章应在规定传媒上发布,应为公民查询有关文件和资料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违法决策追究制度,发现决策不合法必须及时纠正并追究做出错误决策的主要或主管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把各部门承担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执法人员,建立权力界定、责任明晰、权力和责任相挂钩的量化考评目标,使每个执法人员都知道依法有权做什么、怎么做、不依法做应负什么责任,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将执法评议考核制纳入对各级行政机关的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公务员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违法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认真对各级行政机关落实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做出优秀、达标或未达标的综合评价并严格兑现奖惩;对执法违法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违法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第三,要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把领导干部学法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本职工作岗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内容,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认识到“一切行政权力源于法律、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依法行使职权必须承担责任”,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坚持不懈地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要把培训与持证上岗执法制度结合起来,凡执法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执法;凡上岗执法的执法人员必须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并定期接受培训考核,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奠定基础。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推进依法行政,监督是保障。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随意放弃或滥用,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来自于政府外部的各种监督基础上,不断健全政府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监察和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特别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使政府行为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第一,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对已出台的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贯彻落实;要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进行审查,并以政府的名义予以公告,同时,要求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后持证上岗执法,为规范执法提供基本前提;要完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一般行政处罚做出前应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健全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举报查处制度,接受群众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并反馈处理结果;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制度,依法协调部门间执法矛盾,解决相互推诿不作为或争权争利乱作为,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问题。

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32号

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和职业危害事故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有效监控煤矿重大职业危害源,控制职业病发病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煤矿实际,现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危害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国以来出台了一系列防治职业危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了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保护了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我国煤矿的生产作业条件普遍较差,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状仍十分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煤炭行业尘肺病人累计已达20多万,占全国工矿企业尘肺病人的46.5%,且每年仍以4000-5000人的速度递增;加上现有的约20万人的可疑尘肺病人数,预计到2005年我国煤矿尘肺病人总数将达到25万人左右。因此,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下同)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对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纳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内容之中,加大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扎实地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和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作为重点,落实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监察。要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设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机构、配备相关人员和装备,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煤矿企业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尤其是生产性粉尘的日常监测、分析和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综合防尘、防毒等措施,加强个体防护,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以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转变。

要督促煤矿企业依法搞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煤矿企业必须对新入井工人和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对接触粉尘等有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离职职工按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职业危害防治和职业病发病情况,煤矿企业应当按《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报告办法》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由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要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教育,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严格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有效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凡作业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严重,尘、毒等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必须依法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尘、毒等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又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要从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落实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统计报告情况,职业危害个体劳动防护情况,作业地点粉尘测定情况等方面进行监察。

  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后,要根据职责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督促发生事故企业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生产设备、防护设施、规章制度、岗位培训、管理等情况,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四、及时总结情况,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分析工作

  要重视职业危害防治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煤矿企业应每季度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评价报告》,并于每年初上报企业上年度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规划。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呈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呈报全省汇总情况。

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