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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墙文学”产生的背景、现状及其前景/王传敏

时间:2024-07-23 05:5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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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墙文学”产生的背景、现状及其前景

王传敏


谈及“大墙文学”,我们就不能不溯本求源,从丛维熙和张贤亮谈起。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丛维熙、张贤亮相继创作了《远去的白帆》、《白云飘落天幕》、《雪落黄河静无声》、《土牢情话》、《男人的一半是女人》、《灵与肉》,“大墙文学”的概念是由此而提出的。当时,“大墙文学”异军突起,成为文学园地中的一枝奇葩,反映了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四人帮”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一大批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在狱内同“四人帮”恶势力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在大墙里面,正义与邪恶、进步的与反动的、是与非、人与妖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人性之间的对立碰撞发生了璀璨的火花……
丛、张二人都经历过监狱生活,生活的坎坷,苦难的煎熬,使他们饱尝了人生的甘苦,严酷的狱内改造历程使他们产生了睿智的思考,并进而表现在作品中的人物身上,丛维熙以自己狱内生活经历为素材,并大胆进行开拓,通过对那个特殊时代特殊的社会群体的描写,再现了社会主义曲折行程中,“左倾”路线造成的人妖颠倒、是非混淆、忠而被谤、谏而被诛的时代悲剧。丛维熙《大墙下的白玉兰》一文发表后,评论家孔罗逊称赞这个作品“起到了短篇小说《班主任》的作用,把中篇小说推向了时代的前列”,那些“从劳改队这个社会垃圾箱里挖里挖掘出的‘埋如粪土’的‘闪光金子’”,如葛翎、路威、高欣(《大墙下的白玉兰》)、林逸(《白云飘落天幕》)、范汉儒(《雪落黄河静无声》)、许灵均(《灵与肉》、章永磷(《绿化树》),他们威武不屈、贫贱不移,成为进步、正义、真理的化身,从这一意义上讲,“大墙文学”是那个特殊时代中国共产党人和知识分子凛然浩然的正气歌。因而,也就赢得了读者的喜爱。
“大墙文学”之所以成为七、八十年代影响较大的一种文学派别,究其原因,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独特的生活题材。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之一,它是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斗争的集中所在,长期以来,“大墙”成为一道专政色彩厚重的分界线,限制了内与外的交流。作为各种矛盾斗争的集中地,形形色色的囚徒带着各自的生活汇集到一处,“他们是什么人?他们为什么到那里去?大墙内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这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所关注,但由于“大墙”的阻隔,这儿成为一个禁地,自然就格外引起人们的注意,而“大墙文学”恰好就满足了读者的阅读期望。二是历史生活的折射。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里,正义与邪恶,前进与落后,始终进行着不辍的斗争,即使在“四人帮”肆虐横行的黑暗时期,这种斗争也是始终存在的。在丛、张二人的作品中,受难者承受着肉体折磨和精神苦刑,有生之渴求,也有死之胁迫,但在这片禁地中,始终有着不曾泯灭的亮点,始终有着威武不屈的信念和贫贱不移的操守。从狱内正义与邪恶始终不辍的斗争中,人民看到了那个时代的影子。特定历史时期的是与非、阴与阳、卑鄙与高尚都在“大墙文学”这个特殊的凸透镜中得到淋漓尽致的折射。三是震撼人心的人性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沉思。当时,极左狂潮激起的的淆乱犹如战争、地震、瘟疫之于人类,成为释放和集中凸现人的全部善恶的契机,大墙内的苦役和饥荒更是把人的灵魂从躯壳中挤压出来,在引车卖将、走夫贩卒之类的普通人中,常常表现出人性光辉的一面,如《远去的白帆》中的小盲流张铁矛,一个从小尝尽人间辛酸的孩子,出于善良的天性,帮助骨瘦如柴的叶涛干活,他从自己失去母爱的痛苦中激发出圣洁的感情,承担起照顾小黄毛的义务。“两只被囚禁的美神——天鹅”成为这个孩子金子般灵魂的象征,然而就是那些曾经披着道貌岸然的神圣外衣的人,他们在大墙内却彻底剥去了外衣,显露卑鄙无耻的兽性,如章龙喜、马玉麟、雷光。在《风泪眼》中,作者通过索泓一同李翠翠的性格对比,“有意去挖掘中华民族古老文化在知识分子身上遗留下的沉重积淀和套在颈子上无形的枷锁”,从表层的政治伦理冲突移置到深层的文化心理冲突。作者还有意识地去刻画人性灵魂在剧烈的善恶冲突抉择,如被称为“黑脸门神”的郑昆山,他对囚徒的严苛使人感到此人仿佛是用冷酷和残忍铸就的,然而,就在他那层“左”的冰甲中,竟也裹藏着一颗尚未完全冷凝的爱心,峻法与良知,禁戒与温情,苛责与怜悯不时在其胸膛内奔突冲击。丛、张二人以现实主义手法再现了监狱内的人性百态,给人以高度的艺术震撼力。四是时代思潮的影响。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国文学中奔突多年地火得到了畅快的宣泄,文学摆脱了从属于政治的附庸地位,确立了自己的独立品格,初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学”。中国文学涌现出各种思潮,如“伤痕文学”、“反思文学”,文学潮流沿着三个方向发展:从“四人帮”摧残人性,否定人道主义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恢复了人在文学中的真正地位;从历史的回溯和反思中,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首肯和辩护;从心灵世界揭示任务性格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大墙文学”正是适应这一潮流而产生,在回溯中进行关于人性的反思。正如巴金在《随想录》中所写的:“感到恶心,感到羞耻。今天翻看三十年前写下的话,我还是不能原谅自己,也不想要后人原谅我”,对“我自己承认过‘四人帮’的权威,低头屈膝,甘心任他们宰割”,作者在深刻地反省、冷静地思索,“十年浩劫究竟是怎样开始的,‘人’又是怎样变成‘兽’的?”读者在“大墙文学”的系列作品中的人物身上,也会隐隐约约的“自己”存在,也会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对比,从而触发关于人性、关于操守等人的基本问题的思考。
“大墙文学”概念的界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的人认为“大墙文学”已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因为当时“大墙文学”所描写的生活题材均是作家曾经经历的真实生活的反映,这种真实性是以作家十几年的青春岁月作为代价获得的,而同时“大墙文学”也通常是把管教干部作为正义的对立面来写的,而如今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的监狱已不存在五六十年代的冤假错案现象,失去了协作写作者与写作对象,因而“大墙文学‘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必要性。
还有人认为,一个文学概念的被认同运用,必须得到文学界、文学理论界的广泛接受,必须有一大批作家、一大批的作品存在才行。“大墙文学”领域除了张贤亮和丛维熙之外,几乎没有其他作家涉足,而他们的作品是特定时代的特定产物,且数量仅仅十多部,在浩瀚的文学作品的海洋中就显得太微不足道了,因此“大墙文学”的提出本身就很不科学。
笔者认为,以上看法有失偏颇。我们不能割断历史,拿着“大墙文学”的最初形式去“按图索骥”。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生活内容,一定时代的文学总是紧扣其时代节奏,刻画出社会生活中每一细微之处的浪花,这也正是文学魅力所在。正如“公安文学”、“军事文学”那样,不同时期的作品均体现了鲜活的生活气息。设想把朱苏进《射天狼》的生活场景硬性嫁接到李存葆的《高山下的花环》中去,其结果只能是差强人意,令人啼笑皆非。我们必须持发展的观点看待“大墙文学”,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在不断完善,再不会出现“四人帮”肆虐时期的那种广造冤假错案的局面,罪犯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社会主义监狱正朝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迈进,这些均不同于初期“大墙文学”中的时代背景,但如果我们因此而认定新时期“大墙文学”失去了写作人和写作题材,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只能是对“大墙文学”概念的“刻舟求剑”。
时代进入到八、九十年代,社会主义监狱制度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大墙文学”的题材范围有了很大程度的拓宽。社会主义监狱不同于以往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的监狱,劳动改造是一大特色。罪犯在劳动中用汗水洗刷灵魂上的污垢,在劳动中进行灵与肉的冶炼,从而获得凤凰涅磐式的新生。丛、张二人的作品中还特别阐明了这一点,许灵均这样一个“睡在马槽里、抱着长长的瘦骨嶙峋的马头痛哭失声”的小资产阶级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从小备受歧视、践踏,可谓创深痛巨,然而在他同劳动人民的相处中,在荒漠的大西北高原的牧场上,在劳动中,他不仅彻底背叛了自己出身的阶级,而且连同价值观、幸福观都整个地发生了连自己都感到真还震骇的变化,他意外地获得了同人民和土地血肉相连的坚实、稳定的人生信念和崭新的气质情感,他终于找到了自己的“生命之根”。林逸(《白云飘落天幕》)也是在劳改农场的劳动中,从一个孱弱、悲观甚至绝望得去自杀的“林妹妹”,不断地锻打自己的灵魂,成长为一个虽然残疾仍然微笑着面对生活的爱国知识分子。劳动改造人、造就人、创造人,在丛、张的作品中鲜明地表达了这一思想。这也是目前许多关于大墙的各类体裁的文学作品所积极表达的一个主题。
“大墙文学”的另一个传统的主题就是人性的描写。大墙内的囚犯们是一个象兵营、学校那样高度聚合的特殊群体。在这里,人性高度曲张、人格鲜明对立,这里成为一个罪恶与阴谋的集中地。罪犯从热闹喧嚣的红尘中一下子被投送到这囚禁之地,强烈的生活反差使他们的灵魂受到极大的震动,冷静、孤独使人思索,在思索中人性得到升华。同时,狱内还存在管教干警与罪犯人格上的对立,既有积极主动的管教者对囚犯的教育熏陶,也有囚犯对干警的潜流般的侵渐,然而就是在这种对立斗争中,人性才显出其独特的魅力,正所谓“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文学也是人学,因而“大墙文学”也淋漓尽致地阐述了这一点。
在对于初期的“大墙文学”把管教干警作为丑的一面来刻画,而如今该把他们摆到何种位置的认识上,我们应当看:在那个人妖颠倒的动乱年嗲,这种特殊的角色处理是符合生活实情的。但进入新的时期,民主法制制度得到极大的改善,犯罪活动就其性质而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与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相对立的,监狱人民警察正是以其正义、光明的一面来对罪犯进行感召、感化。这正是新时期“大墙文学”中应该首先肯定的。当然,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的作用是相互的,狱内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也是从未间断过的,两种理性与意念也在相互渗透,相互影响,也有管教干警因为执法犯法,最终沦为“阶下囚”,被罪犯“反改造”过去,但这只是极少数,黑子的存在并不足以否定太阳的光辉。这只能说明正邪之间是水火不相容的,对立斗争始终不断,但最终正义必胜!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有许多误入歧途的灵魂也就是在人性的斗争中,经过灵与肉的煎熬,痛苦的思考与反省,走向了新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人。
我们还应当看到:不少写作人,墙内的有干警和囚犯,墙外的有曾为囚徒的和到监狱内体验生活的,如当过囚徒的作家贾植芳曾写过《狱内狱外》,他这样表述狱内生活:“蹲监狱是一种人生,在这里可以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物,每个人都带着自己的故事,被迫凑到一起,成为一个特殊的小社会。在这里依然有正义与邪恶、是与非,甚至是生与死的冲突、斗争。”
湖北作家绍六,文革期间因“攻击”江青而入狱数年,根据这段经历他写出了《狱霸》一书;
南京作家刘静生,根据一位曾是逃犯的朋友的经历,写出了《当代江湖秘录》;
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过长篇纪实小说《遣送大西北》;
天津作家航鹰在监狱体验生活,写出了以《大墙内外》为题的系列作品;
1986年底,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纪实文学《中国西部大监狱》
……
1994年,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走向和平——狱中手记》,此书作者唐敏1986年在南京《青春》杂志上发表了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不久,此作品中涉及的真实地址、真实姓名的人就联名上告,1990年月,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唐敏犯有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人民币两千元。唐敏出狱后即写出了记叙她真实经历的《走向和平》一书,书中记叙了她在狱中的所见所闻。
改革开放以来,影视剧本也不断涉足大墙题材,如电影《少年犯》在观众曾掀起一股强劲的冲击波。此外还有描写女犯的《雨沐花尘》,根据小说《橡树上的黄手帕》改编的电影《幸福的黄手帕》成为经典影片之一。
以上事实说明,“大墙文学”依然有其蓬勃和潜在的旺盛生命力,大墙题材的创作天地很广,作者在此领域尽可以大有作为。同时,我们不能拘泥于丛、张二人的作品来探讨“大墙文学”,丛维熙被称为“大墙文学之父”,张贤亮被称为“大墙文学之叔”,但二人的作品绝不是“大墙文学”的水穷之处。新时期“大墙文学”要进一步发展,必须把握住社会主义监狱体制变化的脉搏,在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两个方面推陈出新,迈出更坚实的一步。
至此,我们完全可以象命名“公安文学”、“军事文学”那样,给“大墙文学”下个宽泛的定义:
所以以大墙内人物(包括监狱干警、罪犯及其亲属)为中心人物,以大墙内生活为基础素材的文学形式都可以称之为“大墙文学”。
“大墙文学”的作者不必文学”。 “大墙文学”的作者不必写作人,“大墙文学”的体裁亦不必考其是小说、诗歌、散文还是剧本、歌词。
“大墙文学”的现状
虽然说“大墙文学”在一定时间内已喷发出并在现在仍潜存着旺盛的生命力,但与当今文坛诸如“公安文学”、“军事文学”作品的产量相比,“大墙文学”作品的创作现状不容乐观,自丛、张二人之后已渐呈示微之气,因而“大墙文学”的概念在创作界和文艺理论界也越来越淡化了,虽然报刊、影视作品中也常出现反映大墙题材的作品,司法部也曾经组织编写过一写作品,如拍摄电视剧《囚犯的荣誉》,出版文艺作品集,但缺乏系统性、持久性的投入,在此领域缺少大手笔、的大制作,多数作品仍停留于“蜻蜓点水”式的触及,因而“大墙文学”并未得到社会的广泛了解和认同,近几年“公安文学”作品高潮迭起,仅就影视剧而言,《9•18大案纪实》、《中华之剑》、《英雄无悔》等一系列作品,以其贴近生活、真实可亲的创作风格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喜爱,也使人们在观赏作品的同时,了解到公安干警的喜怒哀乐、酸甜苦辣,树立了新时期公安干警的行业形象。
“大墙文学”缘何式微,笔者认为:
一、“大墙”生活的封闭性特点的限制。由于政策的规定性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大墙”生活是近乎封闭的,只有监狱干警和罪犯才能走进“大墙”,细致入微地体察生活,对外界而言,它是一块禁地。当然,也有少数作家鼓足勇气走进狱内体验生活,但这种体验毕竟受到较大的限制。同时,由于“大墙”题材的文学作品有时必不可免要涉及到一些不能对外公开的秘密,因此,多数写作者仍然无法把握住哪些该写,哪些不该写,这种顾虑在发稿时编辑中也一定程度地存在着。
二、作品发表环境的狭窄。尽管目前各省市的监狱管理局都有类似《新生报》之类的内部报纸和一些为数不多的专业杂志,但目前从严格意义上讲全国监狱系统内部尚无一份纯文艺性质的“大墙文学”杂志。从宽泛意义上讲,河北保定市的《特殊园丁》可以算的饿上一家面对大墙和社会的综合性刊物,但囿于多方面的原因,能够提供给“大墙文学”的版面也很有限,绝大多数“大墙文学”还是处于“搭车赶路”的尴尬处境,如上海的《警苑》、江苏的《法学天地》等刊物还是辟出一角作为“文苑”、“大墙内外”这样狭窄的发表空间,其拥有读者的数量可想而知。而且,1997年国内报刊进行整顿,许多这样的刊物已经或即将消失,有的改成内部资料。面对日益缩小的空间,“大墙文学”的创作已经到了进退两难的处境,而同样的“公安文学”发展情况则相反,不仅有公安部办的大型刊物《啄木鸟》,而且几乎每个省市的公安厅都有自己公开发行的刊物,江苏省的《警方》、《治安》,安徽有《警探》等,这些刊物以优厚的稿酬等因素建立了供稿人网络,而且经常邀请一些社会知名作家推出主打栏目,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读者。
三、写作者的自我束缚。一段时间以来,多数“大墙文学”写作者在创作时陷入了“三段论”式的写作模式,写管教干部教育罪犯总是欲扬先抑,强调罪犯违规违纪、病入膏肓,不可救药,总之是“一无是处”,然后是管教干部苦口婆心地教育,病时端一碗鸡蛋面感动得罪犯泪流满面,从此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写追捕逃犯也只是侧重于人民政权的强大力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囚犯写作的文章中也多是借物、借事抒情,有所思,有所叹,再不就是岁月漫忆类的小短文。应当看到,这是一中急功近利型的写作,写作者满足于驾轻就熟的一中肤浅的写作方法,没有深入到角色的心理深处、人性深处、灵魂深处,缺乏对生活的深刻体验,缺乏在创作上坚苦卓绝的探索精神,这样简单炮制出的作品,严格上讲,不是创作,是手工作坊的制作,这样的状态是很难产生大作品的。当然,好的作品并非一定要长篇巨制,文学魅力不问长短,但要想铺开对大墙生活的描写,深入一些,仍然是需要一定的篇幅的。雷同化的“三段论”式的情节既不合于文艺多样化的要求,也不利于文艺创作的进一步深入,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好的读者群。须知好的作品自会拥有读者,而读者的青睐则有助于文学创作者进一步成熟,作品艺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大墙文学”的前景
监狱多地处偏僻,有在深山大漠,有在沿海湖湾,交通不发达,文化生活单调。应当说,无论监狱干警还是囚犯,都需要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而“大墙文学”作品则以其贴近生活的特点更受到大墙内的读者的青睐。好的作品能启迪人、感化人、熏陶人、帮助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大墙文学”在人性人格方面较之其他文学题材有更深入的探讨,十五的啊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文艺应该是“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社会主义文学殿堂不能也不应该少了“大墙文学”这一分子。
同时,面对世界范围的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监狱工作政策屡屡无理攻讦的形势,从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出发,“大墙文学”也应该主动出击,宣传党的“改造人、造就人”的监狱工作政策,宣传社会主义中国监狱干警集“教师、医生、父母”于一身(党的改造工作要求干警对待罪犯要象“医生对待病人、父母对待孩子、教师对待学生”)的社会主义执法者形象,宣传罪犯在大墙内反省、感悟、忏悔的心路历程……“大墙文学”应该在坚持“主旋律”的前提下,尽可能撩开蒙在她脸上的朦胧而迷离的面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监狱刑罚执行的透明度也有了显著的增加,“大墙文学”题材并非如一些人所说的是个“雷区”,不好写、不敢写,大墙内还有许多“未开垦的处女地”,为创作者提供了广阔的天地。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近两年,司法部已经有意识地实施了“金剑文章奖”、“金剑图书奖”“金剑文学奖”等六个专项奖,极大地调动了写作者的积极性,一大批文学艺术价值较高的作品脱颖而出。在这些作品中,“大墙文学”题材占了较多的席位,在“文学奖”中有舒克鹏的《从看得见的高墙到看不见的高墙》、林牧夫的《走向牢狱的女人》等。这些作品体裁多样、选材不一,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大墙文学”的内涵,拓宽了其外延。
“大墙文学”的发表空间应该予以拓展,可以尝试在《特殊园丁》、《警苑》的基础上创立司法部主管或主办的综合性大型刊物,以扩大其影响,“大墙文学”未尝不可以象南方诸省发展“公安文学”那样,把知名作家邀请到圈子里来,给他们创造条件,让他们挖掘大墙生活中“金子般的物质”,推出更多有影响的力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
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听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
(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
(三)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所列罚款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可以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以上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一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于当日报告本机关负责人,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的当事人。
第十八条 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和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第二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所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场参加听证。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 听 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第三十条 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四)互相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第三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听证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九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四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简单经过;
(五)案件事实;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税函[2006]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毛里求斯驻华大使钟律芳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议定书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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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1994年8月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协定第十三条增加下款,作为第五款: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资本中的股份、参股或其他权利取得的收益,如果取得该收益的人在该转让行为前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拥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协定第十三条原第五款删除,以下款替代:
  “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第二条

 
  协定原第二十六条删除,以下条替代:
  “第二十六条 情报交换
  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可以预见与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相关的情报,或与执行缔约国双方或其地方当局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国内法律相关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限制。
  二、缔约国一方根据第一款收到的任何情报,应和根据该国国内法所获得的情报一样作密件处理,仅应告知与第一款所指税种有关的评估、征收、执行、起诉或上诉裁决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及其监督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披露有关情报。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采取与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情报。
  四、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本条请求情报,缔约国另一方应使用其情报收集手段取得所请求的情报,即使缔约国另一方可能并不因其税务目的需要该情报。前句所确定的义务受第三款的限制,但是这些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一方仅因该情报没有国内利益而拒绝提供。
  五、第三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理解为,允许缔约国一方仅因情报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指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所持有,或因情报与人的所有权益有关,而拒绝提供情报。”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政府应通过外交换函,确认已履行为本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本议定书自后一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
  (一)在中国,本议定书生效年度的次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二)在毛里求斯,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所得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四条

  本议定书应随协定长期有效。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二零零六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如在文本解释上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谢旭人 钟律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