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者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者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以药店名义发布广告可否认定药店为广告主并予以处罚的请示》(辽工商〔20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出资统一印制违法印刷品广告,广告内容主要介绍和推销药品生产者生产或代理商代理的药品,如果仅在印刷品广告中标明“经销单位:×××药店”,并没有宣传该药店其他服务项目,故不应将销售该药品的药店认定为广告主进行处罚。违法印刷品广告的广
告主(违法行为人)应是出资统一印制违法印刷品广告的药品生产者或代理商。
二、对上述情况,如违法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违法行为人)在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药店内销售违法印刷品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先行登记保存或依法律、法规规定扣押、封存、没收。
三、如果发现药店内有违法印刷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散发、摆放和张贴违法印刷品广告负有责任的药店进行处罚。
2000年8月14日
调查、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唐青林
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全面获取证据以支持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可避免地采取一些调查行为。而当发现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随之,出现一个新问题:谁该为调查、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买单?一般来说,这些费用都应该由侵权人承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侵犯企业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并承担被侵害企业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提出,权利人请求赔偿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只要有相应的合法证据,且该部分支出在合理限度之内,可以予以赔偿。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因调查、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但承担的费用必须具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而不能仅仅依据调查人、制止人实际花费来确定,这样对侵权人是不公平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